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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初探

http://www.dffy.com 2004-4-30 10:02:14 作者:贾沛华 陈柏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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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犯罪人的自首是反映其对犯罪行为的所认识和悔罪弱的表现,即使是因慑于法律的威力而‘洗手不干’,也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减小或消除。”[13]立功同自首一样,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比较小。
  (9)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其社会危险性比较小。
  (10)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是为了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才不得不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仍有自由意志,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行选择的结果,但也反映他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14],因此其社会危险性比较小。
  为了防止逮捕权的滥用,保证逮捕价值追求的实现,有必要对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进行量化,制订操作标准。以下是笔者的尝试:
  (一) 对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进行量化[15]。
  增大社会危险性的因素
  评分标准
  减小社会危险性的因素
  评分标准
  累犯、惯犯以及有其他前科
  一般累犯+60  特别累犯+100
  惯犯+40  有劳教等前科+40
  过失犯罪
  后果严重—40
  后果特别严重—20
  有吸毒等恶习
  有吸毒等恶习+40 有吸毒等恶习且与所犯罪行紧密相关+80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重大损害—40
  特别重大损害—20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60
  情节特别严重+100
  有坦白、自首、立功表现的
  坦白—10  准自首—20
  自首—40  立功—40
  重大立功—60
  自首且立功—60
  自首且重大立功—80
  有证据证明已经、正在或准备实施危害行为
  实施一般违法行为+30
  实施串供等与本案相关的违法行为+80
  实施犯罪行为+120
  犯罪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后果—60
  损害后果较轻-40
  损害后果严重—20
  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过失犯罪除外)+50
  动机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过失犯罪除外)+100
  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中具备二项以上+80
  动机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中具备二项以上+160
  胁从犯
  发挥的作用不大—40
  发挥的作用大—20
  共同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
  实施一般犯罪+30
  实施严重犯罪(量刑预测五年以上徒刑)+60
  实施特别严重犯罪(量刑预测十年以上徒刑)+100
  从犯
  发挥的作用不大—20
  发挥的作用大—10
  犯罪性质严重
  犯罪性质严重(如暴力性犯罪等)
  +30
  犯罪性质十分严重(如恐怖组织活动罪)+60
  犯罪未遂
  一般犯罪未遂—20
  重大犯罪未遂(对即遂犯的量刑预测五年以上徒刑)—10
  其它严重情节
  由案件承办人酌情加+2 到 +10
  其它可以从轻的情节
  由案件承办人酌情加-2到-10
  (二)操作标准[16]
  将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的评分累加,总分达到30分以上(包括30分)批准逮捕;总分在10-30分之间的,由检察官酌情决定;总分10分以下(不包括10分)的不批准逮捕。
  注释:
  [1] 耶林语,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9页
  [2] 转引自《逮捕论》陈兴良序言:孙谦著,法律出版社
  [3] 孙谦:《逮捕论》封面,法律出版社
  [4] 转引自《逮捕论》王牧序言:孙谦著,法律出版社
  [5] 毛晓玲:《逮捕标准证明研究》,载于《人民检察》2003年第7期
  [6] [美]特德.杰斯特:《我们与犯罪斗争一直失败》,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3期,第26页
  [7] 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8]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犯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第265-266页
  [9]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犯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第272页
  [10]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7页
  [11]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1页
  [12]周国钧等:《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
  [13]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7页
  [14]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5页
  [15]说明:评分标准的规定,未经系统的调查研究,未加以论证,不一定且有合理性,本文仅仅是方法上的探索。
  [16]说明:司法实践中按此标准操作,批准逮捕率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然而这与人权保障优先,兼顾社会利益保护的逮捕价值追求是一致的。打击犯罪不能仅仅依赖逮捕,应当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在西方国家,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90%以上能得到保释,真正长时间羁押的极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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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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