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犯罪人的自首是反映其对犯罪行为的所认识和悔罪弱的表现,即使是因慑于法律的威力而‘洗手不干’,也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减小或消除。”[13]立功同自首一样,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比较小。
(9)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其社会危险性比较小。
(10)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是为了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才不得不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仍有自由意志,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行选择的结果,但也反映他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14],因此其社会危险性比较小。
为了防止逮捕权的滥用,保证逮捕价值追求的实现,有必要对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进行量化,制订操作标准。以下是笔者的尝试:
(一) 对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进行量化[15]。
增大社会危险性的因素
评分标准
减小社会危险性的因素
评分标准
累犯、惯犯以及有其他前科
一般累犯+60 特别累犯+100
惯犯+40 有劳教等前科+40
过失犯罪
后果严重—40
后果特别严重—20
有吸毒等恶习
有吸毒等恶习+40 有吸毒等恶习且与所犯罪行紧密相关+80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重大损害—40
特别重大损害—20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60
情节特别严重+100
有坦白、自首、立功表现的
坦白—10 准自首—20
自首—40 立功—40
重大立功—60
自首且立功—60
自首且重大立功—80
有证据证明已经、正在或准备实施危害行为
实施一般违法行为+30
实施串供等与本案相关的违法行为+80
实施犯罪行为+120
犯罪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后果—60
损害后果较轻-40
损害后果严重—20
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过失犯罪除外)+50
动机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过失犯罪除外)+100
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中具备二项以上+80
动机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中具备二项以上+160
胁从犯
发挥的作用不大—40
发挥的作用大—20
共同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
实施一般犯罪+30
实施严重犯罪(量刑预测五年以上徒刑)+60
实施特别严重犯罪(量刑预测十年以上徒刑)+100
从犯
发挥的作用不大—20
发挥的作用大—10
犯罪性质严重
犯罪性质严重(如暴力性犯罪等)
+30
犯罪性质十分严重(如恐怖组织活动罪)+60
犯罪未遂
一般犯罪未遂—20
重大犯罪未遂(对即遂犯的量刑预测五年以上徒刑)—10
其它严重情节
由案件承办人酌情加+2 到 +10
其它可以从轻的情节
由案件承办人酌情加-2到-10
(二)操作标准[16]
将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的评分累加,总分达到30分以上(包括30分)批准逮捕;总分在10-30分之间的,由检察官酌情决定;总分10分以下(不包括10分)的不批准逮捕。
注释:
[1] 耶林语,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9页
[2] 转引自《逮捕论》陈兴良序言:孙谦著,法律出版社
[3] 孙谦:《逮捕论》封面,法律出版社
[4] 转引自《逮捕论》王牧序言:孙谦著,法律出版社
[5] 毛晓玲:《逮捕标准证明研究》,载于《人民检察》2003年第7期
[6] [美]特德.杰斯特:《我们与犯罪斗争一直失败》,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3期,第26页
[7] 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8]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犯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第265-266页
[9]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犯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第272页
[10]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7页
[11]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1页
[12]周国钧等:《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
[13]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7页
[14]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5页
[15]说明:评分标准的规定,未经系统的调查研究,未加以论证,不一定且有合理性,本文仅仅是方法上的探索。
[16]说明:司法实践中按此标准操作,批准逮捕率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然而这与人权保障优先,兼顾社会利益保护的逮捕价值追求是一致的。打击犯罪不能仅仅依赖逮捕,应当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在西方国家,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90%以上能得到保释,真正长时间羁押的极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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