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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名罪犯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4-5-22 11:58:33 作者:孙延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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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形势、城市与农村的收入差距增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打工、暂住、流动人口的犯罪,已使大中城市监狱中的外省市籍押犯占相当的比例。以上海市某监狱为例,目前,外省籍罪犯己占押犯总数的52%,同时,也出现一个新的情况,即自报名罪犯问题。
  自报名罪犯,有狭义和广义、显性和隐性之分。狭义的自报名罪犯,是以押犯判决书上出现"罪犯某某某(自报名)"为表现形式,即至人民法院宣判时,尚未能查实该被告的真实姓名,而以被告自己报出的姓名为代表符号,制作判决书时,标注出"自报名"以与其他罪犯相区别。判决生效,投入监狱后,监狱一般称之为自报名罪犯。这是显性的自报名罪犯。广义的自报名罪犯,包括假冒他人姓名尚未被监狱发现及狱中一切未报真实姓名的罪犯,狱中这种没有明显标志的冒名、匿名人员,是隐性的自报名罪犯。据市内某监狱统计,在押犯中自报名罪犯有25人,约占押犯总数的1.2%。近三年来,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一、自报名罪犯的出现和增多带来一系列问题
  1、其真实身份尚未认定,监狱对罪犯的情况不能确实掌握。哪一个是"定时炸弹",什么时间爆发,什么样的"引信"都一无所知,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例如,1996年某农场监狱一罪犯,在监狱开展坦白、检举政治攻势期间,有一天回到监房,突然脾气暴躁,拿起凳子砸伤他犯。这一反常举动引起监狱的注意,认为该犯可能有重大隐案。纳入狱侦视线后,该犯交待负案在身的其他三名罪犯都是用化名、假名在农场监狱服刑的。于是,主犯相继被收审。这类罪犯的突然发作,是监狱始料不及的,难以掌握,危害监管秩序的稳定。
  2、监狱在甄别自报名罪犯的真实身份、住址时,易受蒙蔽。自报名罪犯关押在监狱,核实其姓名、身份一般要发函去该罪犯家乡的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复函"查无此人",问题就明确了,该罪犯用的是假名假身份假地址,监狱自然不会放过。如果公安机关复函为"有某某这个人,某年某月已去某市打工"。这种情况,问题就复杂了。有的确实如此,去某市打工,某年来沪后犯罪,判刑人狱。还有一种情况,真正的这个人确实"在某市打工",既未犯罪也未被投入监狱。被投入监狱的是另外一个人,冒用了某某的姓名。这种情况,监狱受人力、物力以及交通条件的制约,往往把自报名罪犯受蒙蔽后合理地当作真实姓名罪犯,把危险当做安全,隐患更大。
  3、监狱系统电脑软件目前的狱政管理信息系统落后,没有"自报名"这一栏目。对自报名罪犯,不但不能统计分析,相反,连"(自报名)"这一特殊标记也省却了。用假名当作真实姓名统计,以至于"电脑一点儿也不怕警察!"、"电脑竟敢欺骗警察?真是岂有此理!"--其实,真正岂有此理的是电脑软件的更新没有跟上新情况。
  4、自报名罪犯刑满释放前后,刑满释放通知书、档案、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都无法投递。已寄出的材料被退回,并附有邮局"查无此人"的回单。长此以往,监狱积存的这一部分自报名罪犯的档案材料,"不知是谁的"莫名其妙。
  5、自报名罪犯刑满释放后,无法跟踪。这一部分人,来无名,去无踪,居无定所。一旦释放,再想找到这个人就如同大海捞针。监狱无法对其跟踪调查,更谈不上反馈改造信息,落实综合治理。
  6、对人民法院判决附加刑罚金的,难以执行。自报名罪犯被关押在监狱,他们对罚金的执行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自报名罪犯一旦刑满释放进入社会,罚金执行就石沉大海再也难找到这个人,罚金写在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大红公章成一纸空文。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
  二、自报名罪犯的几点成因
  1、负重案、特大案件在身,顾忌案发,隐姓埋名。1999年9月某监狱收到安徽公安机关的身份查验函;发现罪犯胡某使用假名并有隐案嫌疑。于是,政策攻心、审讯,该犯交待了伙同其他二人,劫得桑塔纳出租车一辆,并残忍地杀害司机,埋尸16个月的劫车杀人悬案。
  2、身份证遗失或谎称遗失;或谎称偏远农村未办身份证。
  3、假冒他人姓名,慑于家乡舆论或某种利害关系,怕被人知道入狱。
  4、被捕后,故意假冒仇人姓名,造成仇人犯罪的假象,损害仇人声誉,以达到报复的目的。2004年7月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高伟(外省籍。电视台报道用的化名)盗窃一案。高伟自报名为"高闯",高闯在高伟家乡确有此人,高伟假冒高闯姓名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双方家庭几年前结下的仇怨。几年前,高闯的婶婶砍了高伟家地里的几十棵杨树,高伟的父亲找到高闯的婶婶评理,争吵并打破了高闯婶婶的头。高伟的父亲集结二十余人,砸了高伟的家,高伟父亲被迫借钱赔偿高闯的婶婶。高伟一家人除80岁的祖母外,背井离乡,家境十分困难,高伟正读初中,因无钱付学费被迫辍学。高伟来沪后,找不到工作,偷东西被捉住后,认为"这一切都是高闯家给害的",于是,假冒为"高闯"。当法院把判刑通知发到高闯家乡时,引起乡民震动,使高闯"无法安心学习"等。客观上,达到了报复的目的。
  5、精神病忘记姓名;或者伪装精神病的自报名。
  6、计划生育超生人口,称未办户籍、身份证。
  7、曾身居某要职或曾服务于某特种行业,慑于组织纪律和人格危机。
  8、重,特大事(案)件的知情人、当事人或黑社会集团的骨干,慑于某种危险、威胁、权威、规矩和信仰。
  9、故意犯轻罪,自报姓名判刑人狱。在"红色保险箱"中躲避公安机关追捕或者民间黑社会性质的讨债索命的追杀等。
  此外,自报名罪犯目前均为外省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具体办案时,受人力、物力特别是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制约,尚不能查清其真实姓名,也是近年自报名罪犯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自报名罪犯业已出现,对新的情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明显滞后。
  三、自报名罪犯问题的对策
  1、国家司法部和地方各级监狱应当认识到自报名罪犯问题的严重性。应当建议国家有权机关,用立法或补充立法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对自报名犯罪嫌疑人、罪犯,用法条建立促使其讲出真实姓名的机制。无限期关押,直至其讲出真实姓名使公安机关和监狱对这一类人的执行依法有据。可以参考的办法还有增加刑法与自报名情况相对应的罪名。如"匿名罪","故意欺骗法庭罪",用数罪并罚的方式,交付监狱执行。
  2、从司法公正的原则看,人民法院不宜在未搞清被告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以虚名定罪量刑。特别是对于假冒他人真实姓名的自报名犯罪嫌疑人,法院判决有罪后的公布、通知,将严重侵犯该真实姓名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而且是公然"依法"侵犯。监狱依据监狱法,在新犯收押时,对自报名罪犯应当拒绝收押。对自报名犯罪嫌疑人、罪犯,应当由公安看守所集中关押。这个问题,应放在公安这一段解决。这些做法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3、公、检、法、监狱、劳教所、公安看守所,应加强计算机信息联网,互通有无,网上追查。1999年,全国网上追捕战果显著,那么,我们监狱系统为什么不能在网上追查自报名分子呢?监狱应当把自报名罪犯,作为排查重点。一个一个攻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各监狱直接管理罪犯的警察,必须高度警觉。对日常罪犯的任何一个反常的举止、行为、言论,注意留心识别。发现异常,及时纳入狱侦视线。
  4、公、检、法、监狱、劳教所、公安看守所,应注意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宣传张贴栏,公布自报名分子的照片等特征并附以检举联系和相应的奖励办法。自报名的共性是匿名,那么,我们针对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给他曝光,公之于众,使他无处藏身,无法匿名。可以网上公布,特别是用报纸和公共张贴栏(须注意防风吹雨淋),作用持久、成本低、更接近社会的底层。全国性报刊(如法制报)和大众化报刊(如晚报)应辟出固定版面(如中缝)免费一批一批地刊登查询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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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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