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实务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法官助理制度的几个问题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4-6-12 16:43:45 作者:周一兵 汤金钟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当前,法官职业化已经走过舆论宣传和必要性论证阶段,进入了实践探索时期。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法官的职责始终是比较清晰明了的,而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如何定位、如何规范则有着不同的思路和做法。本文试着就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着眼于为庭审做准备还是为法官配助手?
  按照侧重点不同,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模式大体有两类:一类着眼于为庭审做准备,如"大立案"模式就是这类模式中的一种。这类模式将审判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庭前准备阶段和庭审裁判阶段,庭审裁判阶段的工作由法官完成(庭审记录、案卷装订归档由书记员完成),庭前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在这类模式中,法官助理没有配置到具体的某一名或几名法官的名下,庭审准备工作和庭审裁判工作发生在两个不同的业务庭之间,法官助理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由制度规定,而不是按某一特定的法官要求办,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另一类模式着眼于为法官配助手,这类模式中比较典型的有 "一一一"模式(一名法官配一名助理和一名书记员)。这类模式直接将法官助理配置到某一审判单元的某一名或几名法官的名下。在这类模式中,固定搭配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同处一个办案基本单元内,庭前准备工作和庭审裁判工作的阶段性划分并不十分明显,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由法官安排,谈不上什么独立性。如某法院"一一一"模式规定:由法官组织、安排、调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指导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就以上两类模式而言,笔者认为,着眼于为庭审做准备的模式比较可取,其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法官裁判的独立、中立。
  在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中,无一不把避免法官在庭前接触当事人从而影响裁判的中立性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但是,如果着眼于为法官配助手,将法官助理固定配置到某一名或几名法官的名下,这种目标就很难实现。因为一旦法官和法官助理固定搭配,当事人知道了哪一名法官助理做庭前准备工作也就很容易知道哪一名法官承办该案件,如果他想与承办法官接触,时间相当充裕。即使当事人庭前不接触法官,在庭前准备工作与庭审裁判工作的阶段性划分不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法官助理可能在庭前准备阶段就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向承办法官请示、汇报,承办法官也可能就某一个案的庭前准备工作向法官助理提出特别的要求。这样,法官助理就成为法官和当事人庭前联系的纽带。而着眼于为庭审做准备的模式则不同。在这类模式下,由于法官助理仅仅配置在庭前准备阶段,没有配置到具体法官的名下,在庭前准备阶段当事人很难知道案件的承办法官是谁,如果由电脑分案则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不可能知道案件的承办法官是谁。而且由于庭前准备工作与庭审裁判工作划分明显,两个阶段的工作发生在不同业务庭之间,法官助理完全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准备阶段既不存在法官助理就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向承办法官请示汇报的问题,也不存在承办法官就某一个案的庭前准备工作向法官助理提出特别要求的问题。这样,法官助理就成为法官和当事人的庭前隔离带。
  (二)、有利于解决裁判工作中立性与社会对法院要求多样化的矛盾。
  裁判工作的中立性要求法官有独立的地位、超然的态度和自治的品格,决定了法官服务社会的基本形式只能是居中裁判。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法院还承担着诸多的社会角色:社会除了要求法院居中裁判外,还要求法院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服务于经济建设;当事人除了要求法院判决公正外,还要求法院有热情优质的庭前服务和高质量的诉讼指导等等。虽然这些要求中有很多与裁判工作的中立性相冲突,但现阶段都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和现实理由。
  怎么样解决这一现实矛盾呢?笔者认为着眼于为庭审做准备的法官助理制度正好解决了这一矛盾。这一模式把审判工作明确划分为庭前准备和庭审裁判两个阶段,将裁判的辅助性工作从裁判工作中剥离出来,由法官助理独立完成,使法官得以专司庭审裁判工作、承担居中裁判的单一角色。至于社会对法院要求中与居中裁判相冲突的其他角色,都可以由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来承担。如在庭前准备阶段,对那些缺乏法律知识又无钱请律师的当事人,法官助理可以放心大胆地指导诉讼,而不必担心影响居中裁判。而在着眼于为法官配助手的模式中,由于法官助理的庭前准备工作与法官的庭审裁判工作没有进行合理的区隔,无法较好地解决裁判工作的中立性与社会对法院要求的多样化的矛盾。
  (三)、有利于工作的规范化和管理的制度。
  法院工作规范化和管理制度化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就两类法官助理制度的模式来看,着眼于为庭审做准备的模式更有利于庭前准备工作的规范化和对法官助理管理的制度化。在着眼于为法官配助手的模式中,由于法官助理直接配置到某一名或几名法官的名下,按照法官的要求进行庭前准备工作,而每个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又有着各自的特点,因此,在这种模式中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进行规范化要求比较困难。而着眼于为庭审做准备的模式则不同,在这类模式中,法官助理本来就是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进行工作的,其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显然要比按照法官个人的要求去做的高。从对法官助理的管理来看,着眼于为法官配备助手的模式直接将法官助理配置到法官个人,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的主要是法官个人而不是执行制度的职能部门,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没有摆脱原来"一审一书"的师徒式管理模式。而着眼于为庭审做准备的模式则不同,由于这类模式对审判不同阶段的不同性质的工作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为对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分类管理和制度化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有利于解决因角色互换给法官和法官助理双方带来的心理上的障碍和工作上的矛盾。
  由于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一般来说在法官遴选过程中,资历老、年纪大的审判人员竞争不过资历浅、年纪轻的审判人员,而资历老、年纪大的审判人员与资历浅、年纪轻的审判人员又大都有过原来"一审一书"的模式下的"师徒"关系,实行法官遴选和法官助理制度无疑会使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的这种"师徒"角色发生互换。如果采用为法官配助手的模式,这种角色互换的色彩将表现得更加明显。这样,无论是通过遴选当上法官的"徒弟",还是在遴选中失利而降为法官助理的"师傅",都会感到尴尬,而这种尴尬情绪难免会影响工作。从现实情况来看,采用为法官配助手模式的法院不少法官总是摆脱不了大包大揽的习惯做法,无法进入庭审裁判的单一角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来作为"徒弟"的法官不好意思安排原来作为"师傅"的法官助理为自己服务,或者根本就指挥不了原来作为"师傅"的法官助理为自己服务。采用为庭审做准备的模式就可以将因角色互换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法官助理是为庭审裁判工作服务而不是为某一特定法官服务,法官助理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都是由制度规定的而不是由某一特定法官安排的,法官助理的工作有相对独立的价值,而且这种工作上相对独立的价值会冲淡因角色互换而带来的失落感。
  二、法官助理是否应分为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
  是否将法官助理分为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在实践中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将法官助理分为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比较典型的是 "三二一"模式。在这种模式中,3名法官配2名助理和1名书记员,2名助理中有1名程序助理、1名文字助理,裁判文书由文字助理撰写。另一种是法官助理不再分为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裁判文书由法官撰写,如 "一一一"模式。笔者认为法官助理不宜再细分为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其理由如下: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周一兵 汤金钟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官助理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法官助理制度现状之思考 (2006-12-14 20:10:31)
· 建立法官助理审前调解制度之思考 (2004-6-12 20:00:43)
· 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 (2004-3-10 18:27:32)


上一篇: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确定及判决 (2004-6-12 16:40:26)
下一篇:建立法官助理审前调解制度之思考 (2004-6-12 20:00:4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