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价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客观标准,对工作部门及其人员综合评价,激发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有效推动工作发展。如何在检察机关建立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科学考核评价机制,是当前检察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要求要"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本文拟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就如何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构筑基层检察院考核评价机制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考核评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在对内设部门及人员考核评价的实践中,进行了不断的探索,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了相应形式的考核评价机制,其中较为普遍的是目标量化考核评价模式。从实际情况看,考核评价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考核评价在基层院工作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值得注意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1、考评目的定位模糊、偏差。
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考评工作缺乏比较明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考评而进行考评,考评与日常管理关系不密切,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却流于形式,事倍功半。一些院在看待考评目的上过于片面、狭窄,认为考评主要是为了部门评先进、发奖金、续聘中层干部、惩末位。而在现代管理中,考评的首要目的是领导者能对管理过程进行控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工作全局、把握工作整体发展态势,进行动态激励和纠偏,更好地调动工作积极性;其次是促使工作部署得以正确、深入地落实,实现管理的改善和绩效的提升,保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再其次是考评的结果可以用于确定人员的晋升、奖惩和各种利益的分配。如果仅仅将考评作为确定利益分配的依据和工具,虽然可对部门或干警带来一定的激励,但势必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消极影响。
2、考评指标设定缺乏科学性。
考评指标设定是否科学、合理是考评机制能否顺利、有效运行的关键。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考核评价指标缺乏科学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考评指标未能全面兼顾。一些院注重对履行检察职能的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的考评,却忽视对队伍建设、办公、行装等综合工作的考评;一些院注重对德、能、绩、廉等共性项目的考评,却忽视岗位履职能力要素、态度要素、业绩要素和团队协作要素等充分体现岗位个性和个体创造性差异的指标。
二是考评指标未能协调平衡。根据检察工作多样性特点和目标量化评价方式的要求,各部门横向可比至关重要。但很多考评方案普遍横向可比性较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计分不平衡,出现了工作量较大的部门或人员得分不一定高、工作做得较少的得分倒可能排在前面的情况,从而打击前者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考评方案未能对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方面设定相应的考评指标,或者在分解各部门或个人的考评指标时未能注意部门、人员的相互关联、相互支持,不利于促进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发展。
三是考评指标缺乏长效性。目前各级各地检察院的考评一般都是以年度为阶段,考评指标往往每年都在调整,当年的考评指标不具有长期指导性,而基层院及各部门在制定各自的考评标准时,往往把上级强调需要加强的工作重点作为年度评比的侧重点,把需要加强某一项工作薄弱环节扩大化,而忽视了对整体工作态势的总体把握和长远设计,导致考评指标随着工作思路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工作重点在几年内不断发生变化,形成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急功近利的短期管理,严重缺乏长效性,使大家象无头苍蝇,疲于奔命,偶然可能也可以突击出个"先进院"来,但第二年可能又掉回后进的行列,或院班子一换工作就一落千丈,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
四是考评指标细化、量化程度把握不准。检察工作涉及面广,项目较多,考评指标究竟应细化、量化到何程度把握不准。一些院尽可能地把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且过分强调数字化,但检察工作有些方面不可能完全用数字来衡量,从而影响到考评结果的准确性。一些院只把法律硬性规定的工作进行了量化,考评指标过于简单和笼统,造成主要凭主观印象进行评价的情况。一些院在设定考评指标时未能全面分析、论证,要么制定一些轻而易举就能实现的标准,要么把标准搞得高不可攀,让人望而却步。
3、考评方式有待规范完善。
一是考评层次不健全。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的年度考评工作主要就是院对各部门的考评。而对部门的考评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层干部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的综合考核,矛盾焦点都集中在中层干部身上,使中层干部的压力较大;院未对干警个人进行考评,即使部门内部对干警进行考评,结果也只在本科室内部反映,在全院不能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评价,造成对一般干警的工作好坏分得不十分清楚,一般干警压力较小;检察长及副检察长的考评压力也未能充分体现。
二是考评组织不健全。绝大多数院对各部门的年度考评由分管院领导与政治处、办公室临时抽调人员组成院考评小组进行。考评小组的成员平时一般并未直接参与或管理各项业务工作,也未及时全面收集各种考核数据,考评指标信息都在年终由部门自行提供,人为干扰的因素增多,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客观、全面地反应整个工作,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导致考评结果不准确。
三是考评时效滞后。采用年终考评的方式,考评结果反映的是简单的量,不能够通过考评及时发现不足、督促工作。
四是考评手段简单。考评通常仅注重会议记录、心得笔记、办案数量、测评票数等内容的查阅。
4、考评结果运用尚不充分。
一些院在考评结束后,不注意向被考评者反馈考评意见,或者是对考评中暴露出来的不足抛掷脑后,未能将考评结果用于有效纠偏。一些院未能根据考评结果奖优罚劣,没有把考核结果同干警的奖惩、晋职、晋级挂钩,或奖惩标准不合理,从而挫伤干警的积极性。由于没有充分有效地运用转化考评结果,考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未能发挥,没有真正地促进工作螺旋式上升。
5、忽视目标量化考评制度自身的缺陷。
由于目标量化考评强调"硬"指标,注重指标的数字化,但是检察工作中确实有许多"软"指标,是无法或难以用数字量化的,这是量化考评本身存在的缺陷。量化考评如果单纯使用,必然在客观上产生引导干警争着去干那些容易得分的硬性工作的作用,可能营造出一切工作只为了分数、为了名次的氛围,使干警的工作观念逐步僵化、机械化,只重视工作的完成,而忽视如何把工作完成得更好,忽视进一步优化工作效果,忽视廉洁从检、刚正不阿,忽视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等与检察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文化、职业作风等紧密联系,并有效使检察工作向"执法为民"深入发展的工作内容的落实。但是,目前大多数院对目标量化考评制度本身的缺陷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虽然已经有所认识,但也未作深入的研究,具体工作中也没有见到相应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构筑基层检察院考核评价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要建立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体现检察工作特色的基层检察院考核评价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原则。检察干警是检察工作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建立考评机制时要注重人在结果产生之前所付出的努力程度,全面分析各项工作的难易程度和人力投入的多少,不能一味以部门为单位简单地把结果作为衡量的标准,从而促进检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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