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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残人员以社区矫治代替劳动教养的构想

http://www.dffy.com 2004-8-6 11:34:38 作者:夏锋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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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老残劳教人员,是指年龄在50岁以上的老年劳教人员及肢体、器官或某方面功能缺陷的残疾劳教人员。老残劳教人员劳动教养问题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老残人员由于生理上的特殊性,劳动教育管理难度相当大,向来是劳教场所的一大不稳定因素而且改造效果不佳;另一方面虽然这部分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但不实行劳动教养,任其在社会闲荡,又会影响社会良好秩序。因此劳动教养部门一直在寻求一种合适的方式解决这一难题,但近年来的改革大多停留在管理上,效果并不明显。笔者通过半年多的监所检察实践,认为改革要突破现有制度框架,改变对该类人员实行短期强制劳动教养的教育模式,采取发挥专门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特别是社区这一民间组织的力量,对该类人员进行帮助,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强制性教育模式。以下笔者结合上海市某劳动教养所老残人员的现状,通过分析老残人员的特点,对老残人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行社区矫治教育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述,以期起到一种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人们对老残人员劳教问题的关注。
  一、老残劳教人员的现状及特点
  我们对上海市某劳动教养管理所现有劳教人员进行了调查,该所现有劳教人员965人,其中“老残”劳教人员有56人,约占全部劳教人员的5%;“老残”劳教人员中50岁以上的12人,占21%,年龄最大55岁,残疾人员占44人,占79%,其中有8人是在以前的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中自伤自残的,占14%;这些人员中暴力性违法的6人,占10%,其他均为到偷、骗或吸毒;另外在这些“老残”劳教人员当中,两次以上劳教的有35名,占62%;今年上海某劳动教养所发生自伤自残事件4起,其中老残人员占3起(其中有一名于今年6月上吊自杀),占全所上半年自伤自残总数的75%,。
  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老残”劳教人员有以下特点:
  1、从老残人员违法犯罪类型来看,由于自身生理上的缺陷,暴力性的违法行为较少,多为惯盗、惯窃、诈骗等技能型的违法分子,约占总数的90%以上。好逸恶劳、见利忘义、精通于坑蒙拐骗是这一群体的共同特征,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对整个社会环境有着不良的影响。
  2、从知识结构来讲,老残劳教人员的知识层次相对其它劳教人员偏低,多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许多还是文盲和小学文化。由于其教育程度低,加上本身生理上的缺陷,生活技能缺乏,生活环境也相对较差,其中95%以上为下岗或社会闲杂人员,因此这一群体回归社会后,难以重新融入社会,“二进宫”的现象较多。
  3、从心理角度来讲,这一群体在劳动教养中来自家庭、婚姻、经济等方面的压力普遍过重。据不完全统计,在劳动教育过程中,已婚人员约有50%发生离婚现象,这使一些劳教人员雪上加霜,使他们更加心灰意冷,从而对改造存在抗拒心理,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
  二、老残人员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对老残劳教人员的特点及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该类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存在许多弊端,不适应这一群体对管理教育方式的特殊要求。
  首先,老残人员的特点决定了劳动教养方式对老残人员效果不明显。从以上对老残人员特点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老残劳教人员在社会上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劳教以后内心更加自卑、来自家庭婚姻的压力更大,劳动教养后自身生存能力只会更低,这也在客观上促使他们出去后重操旧业。据查曾经有一位刚刚从劳二所解教的学员,在返沪的汽车上就扒窃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由此可见劳动教养在一定程度上仅仅只能在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控制其不违法犯罪的,而不能从根本上帮助老残人员改变生存的客观环境,为其犯罪心理的改变提供物质支持,从而也就达不到根治的目的,这也就导致该类人员“二进宫”的几率很高。
  其次,老残人员是劳动教养场所重要的不稳定因素。管教过老残人员的干警谈起老残人员的管理,没有一个不说烦的。原因很简单,这些人生理上存在缺陷,又由于缺乏亲人和社会的关心,内心存在一种仇视社会、抵触改造、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在管理过程中会借此找出各种理由,刁难管教干警,三天两头称病,要是语言略有加重,立马要死要活给你看。由于当前对劳教人员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执行,因此管教干警对这些情况除了忍气吞声外,就是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以求感化他们,但事情往往事与愿违,反而导致一些劳教人员气焰更加嚣张,并在其他劳教人员中起到负面引导作用,严重影响其他劳教人员接受教育改造情绪,破坏了劳教场所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稳定。
  另外,“老残”劳教人员占去管教部门大量的警力、财力。由于这部分劳教人员动辄以自伤自残相威胁,管教部门要安排大量的警力去看护和教育,使本来就警力不足的管理部门更加人手吃紧。另外,有些老残人员一进劳教场所,就住进医院,整个劳教期间参加劳动教育的时间最少的不到三个月,而这些人员的治疗费都是国家负担。因此有人戏称“有病住不起医院,那就去劳教所”。每年上海市劳教部门某劳动教养所为此承担的医疗费、检查费,高达十余万元。这使劳动教养部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原有的功能,成为一种救济、“疗养”的地方。
  三、以社区矫治代替劳动教养的构想
  老残人员劳教问题早已引起管教部门的重视,也曾经提出一些诸如分类管理等措施,但这些改革实际上只能称是一种改良,大多只停留在管理的人性化上,没有从老残人员的本身特点出发,不能提高他们重新获得新生活的能力,也不能改变其生存的环境和手段,因此,最终效果不明显,并不能达到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的目的。
  笔者提出以社区矫治的教育模式是一种试图打破消极控制的管理教育模式,通过积极的社会帮教来改造教育老残人员的管理教育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对轻微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老残人员,通过专门机关、社会团体特别是社区和社会志愿者,在社区这个开放的空间里,来帮助老残类违法人员矫正违法犯罪心理和提高其生活能力,从而促使其回归社会的帮教模式。其特点是“帮”和“教”,即在帮助提高老残生存能力的过程中达到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的目的,在矫正其犯罪心理过程中又不断提高其生活的信心和能力,两者相辅相成,最终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并不是异想天开,而是符合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的精神,有其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借鉴。
  (一)、实行社区矫正具有可行性
  1、符合立法的精神,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了不应收容教养的人员有四类,其中就包括严重病患者、盲、聋、哑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另外上海市公安局在《收容劳教人员身体状况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老病残”人员是否应劳教的四种处理意见,对不予劳动教养的“老病残”人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传染性疾病,被动性肺结核、三期以上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肾病以及上肢不能提物或下肢不能持座者等十一种。
  其实,从我国刑法上来看,其对盲聋哑人也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处罚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的。上述立法都考虑了这一类群体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处罚上除采取刑事处罚以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矫治,达到稳定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对违法老残人员采取社区矫治的教育模式完全符合立法的本意,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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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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