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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几点设想

http://www.dffy.com 2004-8-23 16:18:47 作者:段士海 段金亮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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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起和审查缺乏必要的监管运作机制,致使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随意性比较大,滥用执行异议的现象也比较突出,而且对个别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合谋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而且一定程度上浪费诉讼资源,增加了执行的难度。主观上则由于执行人员在对案件的审查中没有流程和监管措施的制约,容易出现随意性和片面性而导致错误的审查结果。
  最近一个时期,不少理论文章都在不断作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的是实体权利、应该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探讨,但是由于没有立法上的支持,所以,对案外人异议应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观点一时也难以实现。笔者结合执行实践,对案外人异议制度提出几点设想,以便使该制度更趋完善、合理。
  一、建立执行异议立案制度
  建立执行异议立案制度的意义在于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合谋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滥用执行异议而拖延对被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甚至给被执行人留出时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逃避执行等,因此建立执行异议立案制度势在必行。执行异议的立案制度应该与民事诉讼的立案制度相同,即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2、必须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应通过其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3、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4、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明确的请求。5、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据。6、必须预交异议立案费用,其收费标准可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异议立案费用,正是对那些乱用、滥用、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异议人的一种惩处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立案部门登记立案,立案后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转交执行机构审查裁决。
  二、审查的方式和程序
  1、执行异议的审查统一由执行机构内设的裁决庭(或裁决组)具体实施。裁决庭(或裁决组)接案后,应书面通知执行实施部门停止对标的物的执行。
  2、对异议的审查应按合议制原则由三名以上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民诉法规定的回避制度。
  3、实行书面与听证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简单、直观、明显缺乏有效证据的异议只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对于复杂的异议则要通过听证的方式,组织当事人公开听证执行。
  4、鉴于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对异议审查的期限一般限30日为宜,有特殊情况在30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5、审查或听证结束后应及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允许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具体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应停止对标的物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申请人仍应交纳复议费用。
  6、上级法院对复议人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终局裁定,并注明异议费用的承担情况。执行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的复议结果,异议成立的,终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并立即解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查封等措施。异议不成立的,对执行标的物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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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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