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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状况调查

http://www.dffy.com 2004-10-22 19:48:51 作者:李巧芬 刘秀仿 张翼 李莹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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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看守所里关押着一类群体,他们多是因纠纷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从事非法经营、容留卖淫等活动,犯罪的原因多是由于一时冲动、生活所迫,或者是由于受到不公的待遇而采取非法方式解决问题,职业多是无业,与严重刑事犯罪相比,这类罪犯本身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恶习小,被判刑入所后,由于身份、环境和处遇的变化,普遍存在一些不良心理现象。如果这种不良心理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纠正,则不利于其改造,甚至会使其产生反社会心理,在看守所中受到交叉感染,对其回归社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关注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状况,实属必要。
  一、轻微刑事罪犯心理状况简要评介
  笔者通过对某看守所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2人进行问卷调查。其中,14-17岁2人,18-25岁46人,26-35岁31人,36-55岁13人;北京人7人,外省市84人。这些罪犯中,犯盗窃罪的20人,故意伤害犯罪的12人,寻衅滋事犯罪的8人,抢劫罪的16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6人,非法经营罪的5人,其它犯罪的25人。其中79人为初犯,13人曾经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有34人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结于“平时就好冲动,心烦气燥”、29人认为“哥们义气”是自己的犯罪原因、18人认为“贪图享乐、总想不劳而获”是犯罪原因、13人认为“基于长期压抑在内心的仇恨,突然宣泄出来导致犯罪”、33人认为“社会就业压力大,无法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是自己犯罪的原因。1
  这92名轻微刑事罪犯中,共有78人认为看守所现在需要心理医生,占总调查人数的84.8%;7人认为不需要、7人认为无所谓,各占总调查人数的7.6%;共有50人希望讲解服刑完毕后如何重新步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26人希望讲解犯罪后如何面对即将到来的惩罚,如何面对家人和亲属及社会的指责;10人希望心理医生讲解自身犯罪的原因是什么;14人希望心理医生讲解如何克制自己的犯罪冲动;有6人希望讲解其它内容。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轻微刑事罪犯需要科学的心理指导。
  (一)轻微刑事罪犯积极心理表现
  从此次调查结果来看,轻微刑事罪犯积极心理表现主要有:
  1.对家庭成员的愧疚自责心理
  有的轻微刑事罪犯表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了很大影响,自己入所服刑给家人带来心理创伤,无法履行自己照顾家庭的义务,愧对含辛茹苦的父母和正在成长的孩子,对亲人尤其是对自己的孩子、父母牵肠挂肚,充满愧疚自责之情。
  2.认罪心理
  调查结果显示,有的轻微刑事罪犯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表示刑满释放后要踏踏实实做事,用自己的劳动换取自己的幸福,再也不会犯罪。这是与轻微刑事罪犯的犯罪原因及其主观恶性密切相关的。
  (二)轻微刑事罪犯的消极心理表现
  轻微刑事罪犯,在被羁押后由于身份、环境、处遇的变化,心理问题普遍突出,普遍存在各种心理障碍。尤其在刚刚入所后消极心理表现居主导地位。主要有以下消极心理表现:
  1.失去自由和亲情后的痛苦、烦躁心理
  轻微刑事罪犯因犯罪被羁押后,从原来的行动自由到自由突然受到限制,并处于严密监管的环境之中;从具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变为一个为人侧目的囚犯,生活起居、饮食、衣着、用品等,都不由自主地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从切身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到远离亲情,与原来联系密切的亲属、同事、朋友也中断了联系。所有的这些变化都对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产生强烈冲击,痛苦、沮丧、烦躁心理便油然而生。
  2.仇视社会、仇视司法人员的消极对立和抵触心理
  有的轻微刑事罪犯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确实受到不公的待遇,或者其犯罪有特殊的原因,有的因无知而犯罪,或者因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罪犯根本认识不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感觉到对其处罚太重,甚至是认为自己被判得冤枉。由此就会产生仇视社会、仇视司法人员的消极对立和不满心理。不同社会时期司法机关在客观上所出现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更易于使轻微刑事罪犯产生仇视司法人员的对立心理。有一名适逢严打时期因赌博罪而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罪犯明确表示,“我没有任何犯罪感,我只是玩玩牌而已。其它人也在家玩牌,都没有被判刑”。如果不及时消除轻微刑事罪犯的消极对立和抵触心理,这种心理存在着转化为仇恨、报复的反社会心理的客观危险,成为轻微刑事罪犯重新犯罪的严重隐患。
  3.出狱后不知如何面对环境,面对社会的彷徨心理
  由于轻微刑事罪犯多是初次犯罪,因此其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害怕家人的不理解及社会的责备,更害怕因罪犯之名而遭受周围环境的歧视和社会的淘汰,不知出狱后如何面对家人,如何面对以前的同事、朋友,如何面对社会,并由此而产生焦虑、彷徨的心理。有的轻微刑事罪犯在调查问卷中写道:“想到出去后要面对别人的异样的目光,我感到很无助。”
  4.悲观绝望心理 
  轻微刑事罪犯由于承受不了突然变化了的情境,而容易产生悲观绝望心理,觉得这一辈子都完了的自暴自弃、悲观失望心理。其中年轻罪犯、初次犯罪的人以及犯罪具有偶然性的人更容易产生此种悲观绝望的心理。个别罪犯在得知遭遇家庭的变故,如丈夫或妻子提出离婚,或者家庭遭遇不幸时的消息时,也极易产生并强化这种悲观绝望心理。有的甚至到达绝望的程度,进而产生轻生的行动。
  当然,要从发展的角度辩证地对待轻微刑事罪犯的积极心理表现和消极心理表现。在特定条件下,消极心理可能向积极心理转化,而积极心理遇到特定情境或者超过一定的度,也会转化为消极心理。例如挂念亲属或者对家庭成员的愧疚自责心理过重,就极易引起罪犯破罐破摔的心理,从而抗拒改造。
  二、关注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健康状况的意义
  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状态支配、影响其在看守所改造过程中的行为,关注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状况,引导其保持积极的改造心理、并促成消极心理向积极心理的转化,不仅有利于提高轻微刑事罪犯的改造效果,而且可以从根本上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避免重新犯罪的发生。同时,关注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状况也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1.关注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状况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联合国关于刑罚执行或罪犯待遇的专门标准,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均有为囚犯提供心理帮助的相关规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明确规定,被监禁少年应获得与其年龄、性别和个性相适应并为其健康成长所需的心理方面的照管、保护和一切必要的帮助。依据这些规则的规定,为罪犯提供心理帮助是执行罪犯待遇的最低标准,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
  2.关注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状况有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避免重新犯罪
  关注轻微刑事罪犯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改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轻微刑事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心理现象是个复杂的综合体,既有其未消除的支配其犯罪行为的原有的犯罪心理因素,如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等犯罪心理,又有在接受司法处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对司法活动和司法人员的不良认知因素,同时还有在改造过程中与狱友交流所得的不良心理因素。如果这些心理障碍问题解决不了,难以保证改造的有效性。同时,这些轻微刑事罪犯服刑完毕,回归社会后,一旦进入社会遇到挫折,就极易导致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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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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