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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阶段,抓重点,做好庭审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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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1-24 19:55:09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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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当部分(比例从百分之一、二十至七、八十不等)的民事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的,这充分说明了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析其原因,一方面是法院调解具有及时、彻底解决争议,能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以拟的优点;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和为贵”思想指导下,我国司法领域中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制度已为广大审判人员所熟练掌握,为广大民众所认知。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不但会触及调解方式的改革,而且会因其重要作用而首当其冲。改革是扬弃、是继承与发展。结合审判实践,本文拟从庭审的各个阶段,侧重调解在各个阶段的体现及重点作略一说明,以肆抛砖引玉。 一、庭前准备中的调解准备 最高法院规定法官禁止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因此法官庭前一般不会见当事人,特别是立案、送达、审理等环节的分离,也减少了法官通过立案、调查取证、送达等途径接触当事人、了解案情的机会。因此,审判人员进行必要的案头工作以保证开庭的成功就显得更为重要。可以说,庭前准备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开庭的成败与否。试想,两眼一抹黑登上审判台,不知审理重点与法律适用,就调解成功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起诉状与答辩状及附件,对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作到心中有数,以不变应万变。要分析争执焦点之所在及调解可能性以及调解方法与策略,为案件的顺利调解进行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准备。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调解准备 法庭调查的中心任务是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充分陈述与答辩,听取、出示、对质各种证据,全面核实证据以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必须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可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调解的基础。调解必须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争议的是非曲直,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然后才能确定共各自的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协议后返悔或不自觉履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旧有“和稀泥”式调解弊端有二:一是不能根据法律和事实确定权利义务,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二是无法树立调解的法律权威,其原因就在于此。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调解准备 法庭辩论就是在法官的主导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以及是非责任进行辩论。这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体与程序兼顾),又能保证审判人员了解争执焦点,作出公正裁判。旧有的审判模式(纠问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辩论的积极性,使辩论流于形式。庭审改革的重点就是变纠问式为抗辩式。但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有些审判人员矫枉过正,视己为消极的仲裁者,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偏离主题发生争吵甚至谩骂、攻诘,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毁损了法院声誉。因此,要正确引导辩论双方,发现问题所在及调解的“易燃点”。 四、庭审小结中的调解准备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庭评议,对庭审小结未予说明。我们认为庭审中进行小结是必要的、有益的。因为通过法庭调查与辩论,审判人员应就案件的事实与是非责任作出总结,同时依据法律说理论证,阐明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意见。能有效地防止旧有审判模式中当事人不知是非,判决后才见分晓的弊端;能教育当事人,为调解作“埋伏”。但庭审小结必须把握度,不能太明确,否则易使一方固执已见,使调解陷入僵局。审判实践中,我们总结的套路为: 本案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案件事实业已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或无据或部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被告理应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这样,既阐明了案件事实与双方责任,又为调解作好准备,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五、法庭调解阶段 本阶段是审判的重头戏,也是最能体现审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调解艺术与方法的大舞台。我们认为只把握前述四点,调解乃水到渠成之举,因此不作详述。须注意的两点是: (一)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要正确认识改革中的判决率上升问题。 判决的强制力是法院权威的最集中体现,这一点上调解较判决是有其自身弱点的,两弊相权取其轻。我们认为应根据案情易调则调,反之则判。因旧有的审判模式束缚,对新审判方式的不习惯等原因,当前判决率有所上升,这是正常的,并不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结果。只要熟悉、熟练调解艺术和方法,改革将逐步显现出优势所在。 (二)在调解中要坚决贯彻合法、自愿的原则 对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坚决不能硬行调解(当然,因当事人不懂调解含义的另当别论),更不能久调不决形成讼累。俗语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要在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前小结等层次中多下功夫,法庭调解工作一定能做好。 (闲来翻书,不意找到98年的一篇旧作。当前,全国法院系统都在强调诉讼调解,虽不太同意这种思潮。但想此文或许对同仁有益,不辞谫陋,仍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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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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