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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前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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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1-26 11:18:47 作者:曾崇银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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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婚姻家庭纠纷等六类九种民事案件须先行调解,即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其设置了先行调解的前置程序。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多调少判”的精神,一些法院强化调解,并借法官、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之机,确定由法官助理对上述民商事案件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再行开庭审理判决。此举在强化调解的同时,尽力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适于调解结案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确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前调解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当事人怠于到庭。有的法院要求所有民商事案件均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审理判决。对此,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调解不具有强制性,调解不成还须审理判决,同时还认为,此调解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及往返交通费等诉讼成本。故部分当事人法院对以电话等简便方式进行传唤的,爱理不理,其出庭率或按时到庭率不太理想,当事人怠于到庭,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法官难于准确把握案情。因法官在庭前调解时,不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不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这样,法官往往就不能把握住案件的争议焦点,准确理清法律关系,就对案情把握不准、吃不透。法官即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基础上进行“模糊调解”,其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及调解率就难于保证。 三、形式不够规范、严肃,有“和稀泥”之嫌。由于庭前调解不象庭审程序那样规范、严肃,法官和当事人的随意性都比较大。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形式虽可多种多样、但每一方式、方法均应严肃,以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法庭的严肃性。否则,难免给当事人以“和稀泥”之嫌。 四、重实体,轻程序。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法官多数一味追求调解成功,重视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重在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强调实体上的公正、公平。但却往往忽视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简易程序规定》在调解前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忽视了向当事人告知在诉讼程序当中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释明义务。如此以来,即使实体处理正确,也可能因程序问题导致调解不合法。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庭前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尽量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虽然《民事诉讼法》及《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均规定了对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可以口头传唤、电话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当然在简易程序的庭前调解程序中也不例外,但为了保证庭前调解的顺利进行,也避免因当事人未到庭致调解不成而延误时限、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在庭前调解传唤当事人时,可尽量采用以传票的方式传唤,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则按撤诉或缺席判决处理。 二、法官应作充分的庭前准备。因法官在庭前调解时,一般不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不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为此,法官接手案件后,应仔细阅卷,审查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应针对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各自的诉辩主张书面审查各方所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以进一步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双方的争执焦点,进一步把握案情及双方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这样才能在调解中根据争议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针对双方所提供证据所证明事实的优势和不足,有的放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三、形式应多样灵活、规范严肃,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庭前调解形式可以不像普通的审判程序那样规范严谨,可以采取一切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或面对面、背靠背、或到纠纷现场、或借助双方的关键人物等等多种场合、方式。虽可采多种方式进行调解,但其每一方式庭前调解仍为司法程序,仍须遵循司法审判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仍须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做到言行审慎,保持中立公正。 四、严格依法,保障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通过了《简易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在该《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和《调解工作规定》的司法解释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规定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因此,在调解工作中,法官首先应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详尽阐述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确保调解程序合法,调解结果的实体公正。 五、更新司法调解工作观念。根据《调解工作规定》之司法解释的规定,规定了相当一部分新的内容,如案外人担保,发送调解书;委托其它组织调解,法院确认;调解达成协议,诉讼费分担协商不一由法院决定等等一些新的规定。这在以前无明确规定,都是新规定。因此,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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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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