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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亟待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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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1-29 19:56:23 作者:钟伶 官晓林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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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越来越多,存在问题也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与效率,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滥发公告。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和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告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时有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一是办案人员图省事而适用公告送达。如王某诉朱某欠款一案,办案人员两次前往被告住处未找到被告后,即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缺席判决后,朱某提起上诉,致使二审改判。二是办案人员轻信原告谎言而以公告送达。如陈某诉徐某离婚一案,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后,一气之下回到几十里之外的娘家居住,陈某便起诉要求离婚,并利用自己掌管村民委员会公章之便出具了一张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办案人员未作任何调查即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准予陈某与徐某离婚,当徐某得知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是邮寄送达石沉大海而公告。如张某诉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办案人员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用挂号邮寄送达无回音后,便适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结果在执行时被告提出申诉,引起再审。 (二)公告内容不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9条明确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办案人员并未严格执行此规定,就是《人民法院报》登载的公告中,也时有或无起诉、上诉要点,或无答辩期限,或无开庭时间,或无裁判内容,甚至连受送达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也仅只有姓名。这样的公告,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也难以确定公告是向自己送达。 (三)公告的发布方式单一。目前,人民法院的公告基本上是按《意见》第88条的规定,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或者在某一报纸上刊出。可在时下报纸满天飞,广告成公害的社会背景下,又有几个普通公民专门去看法院公告呢?据笔者统计,某基层人民法院在2002年审理的2546件民商诉讼案中,有523件为公告送达,而无一个受送达人前来法院问津。另外,由于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或为节省费用,适用张贴方法的,仅向就近几个法院、法庭发送3、5份公告;适用登报送达的,仅限于一个报纸上登载,并只登一次。这样,公告送达就仅仅是一种审理程序上的形式,根本起不到送达作用。 (四)公告起算日期不准确、统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起算日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而究竟是以法院"发出"日期起呢?还是以"张贴"、"刊登"日期起呢?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而实际操作中,有的以法院寄出日期起算,也有的以"张贴"、"刊登"日期起算;有的以第一份"张贴"日期起算,也有的以最后一份"张贴"日期起算;还有的以收到"回函"日期起算……总之,花样百出,这既不利于执法统一,也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卷内记载不齐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适用公告送达而缺席审理的案卷中,普遍只有公告底稿和几份张贴回函或一份报纸,最多也就在庭审笔录中能见到一句:"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除此,再也见不到其它任何有关公告送达的记载。案外人很难判明为何适用公告送达,以及公告日期从何时起算、何时截止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克服和改进: (一)完善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规定。其一,应进一步细化可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具体条件,防止办案人员滥用公告送达;其二,应许可和鼓励适用电视、网络等方式发布公告,限制和规范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其三,应明确以最后一份公告向社会公示的日期为公告起算时间;其四,应建立执行通知公告送达制度,防止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借机转移产。 (二)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一是要加强审判人员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教育,切实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司法为民责任心;二是进一步明确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具体职责,严格规范其审理活动,加大内部监督检查和错案追究力度,杜绝违规公告送达;三是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减少公告送达数量。 (三)全面深化文书改革。人民法院的文书改革,是对所有涉及审判工作的文书进行改革和规范,以期实现用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之目的。因而在审判工作中,切不可只重视裁判文书的改革,而忽视各种通知、笔录、公告等文书的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有关诉讼文书和诉讼过程的记载,更应该详细、全面和规范。为此,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审判人员加强这些内容的培训和统一;另一方面,广大法官应自觉学习掌握规定,并努力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探索、完善以促使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化。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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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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