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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4-12-17 19:35:37 作者:李富金 宋跃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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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加大法院调解力度。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诉讼标的大,法院判决容易,但执行到位却比较困难。承办法官可以多做调解工作,动员被告一次性履行义务,同时原告可以适当让步,让当事人双方尽量通过调解结案。在被告个人无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多找其亲友做工作,促使其调解结案,这样对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有利。

  ①《公安部:8月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601人死亡》,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9/15/content_1985662.htm
  ②《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policy/list_detail.asp?Auto_ID=208
  ③姚德磊 崔怀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中心,载东方法眼网: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410/20041027211752.htm
  ④姜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实务探讨》,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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