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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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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4-12-21 16:12:21 作者:薛晓萍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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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江苏如皋法院受理的因房屋拆迁引起的民事、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2002年无一件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仅为1件;2003年,拆迁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增至3件,上升200%;2004年拆迁民事、行政案件均增至6件,分别比2003年上升100%。从调查情况看,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民事、行政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立法的滞后。现在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1年6月颁发11月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机关实施拆迁行为的依据,该法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行政权膨胀的倾向,如赋予行政部门强制拆迁权等;而且,由于全文仅四十条,内容难免粗疏,不少条文都缺乏可操作性,从而给地方政府太多的解释空间;尤为重要的是,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象房屋拆迁这类"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立法,不属授权立法范畴,国务院制定该法规实际超越了自身的立法权。 2、行政行为习惯于暗箱操作。如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不告知居住该土地上的居民,不公布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是否到位情况,拍卖国有土地颁发拆迁许可证亦不告知当地居民,更不举行听证会,不公布拆迁的近期、长期计划等,使得拆迁户在拆迁之前对拆迁规模、时间、补偿标准等等相关事项知之甚少,从而引发纠纷。 3、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参与民事行为。从时间段上来观察拆迁行为,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的一系列行为,属行政行为,而拆迁许可证颁发后的拆迁补偿行为则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但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性特点,使得其过多地干预民事行为,大致表现有:一是拆迁公司与行政机关不脱钩,"红顶商人"带着大棒与被拆迁人签协议,动辄以"强制拆迁"相威胁;二是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剥夺了被拆迁人的评估机构选择权;三是政府单方制定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标准,并且公开声明"为政府指导价,不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四是评估机构不向拆迁户出具评估报告,使拆迁户无从知道房屋及各类附属设施估价的依据;五是"拆迁指挥部"与拆迁人合二而一。首先,拆迁管理机关设立"拆迁指挥部",这一名称本身就带有军事化的性质,把拆迁户摆在了政府的对立面;其次,与被拆迁人谈话的都是"指挥部"的人,甚至"总指挥就是拆迁公司的负责人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毫无平等协商的诚意,拆迁户根本不知道是跟政府还是跟拆迁人签订协议。 4、个别民事案件是由拆迁户家庭内部矛盾引起。 根据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在当前现实情况下,遏制和减少拆迁纠纷应采取下列对策: 一是严格执行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压缩拆迁规模,实行"拆管分离",完善土地征用、拍卖、发放拆迁许可证等一系列法律手续,使拆迁管理方式实现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二是行政权力彻底从拆迁补偿中谈出。拆迁公司与行政机关脱钩,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评估机构,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与市场接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请求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发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作出处理;三是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应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相对于行政机关和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拆迁人而言,被拆迁人属于弱势群休。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国办发[2004]46号文针对各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而发,更能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大局意识,如果二者规定有冲突的,应大胆适用46号文的规定,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尽快制定《房屋拆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着手制定《房屋拆迁法》,对各地乱拆迁、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予以规范,因为从法律的效力上讲,国办发(2004)46号文毕竟不是行政法规,在适用效力上低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出现其他权力干涉法院审判时,法院将无所适从。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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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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