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概要】
法院内部监督,是指来自法院内部机构、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法院机构的设置对于法院内部监督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法院机构设置的角度对现行的法院内部监督进行分析,并对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提出建议,以期能有助于法院内部监督的完善。
【关键词】法院 内部监督
法院的内部监督是与外部监督相对应的,顾名思义是指来自法院内部机构、组织和人员的监督。由于司法案件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处理这些案件必须具有的专业性,使得法院的外部监督具有极大的局限性,相应的,有熟悉业务、反映迅速特点的内部监督就成为审判监督体系中的重要方面,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司法公证目标的实现。法院的内部监督包含丰富的内容,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本文拟从法院机构设置的角度对现行的法院内部监督进行分析,以期能有助于法院内部监督的完善。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及我国现行法院机构的设置
1、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法院的内部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分类,但是由于确定内部监督这一范畴的关键是主体因素,故笔者在本文中只从监督主体组成和职能方面分析其构成。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的内部监督可大致分为审级监督和本院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即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所谓本院监督是指来自本院内部人员和组织的监督。又可细分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行政”监督和具有案件审理、调研评析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的专业监督。当然,由于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即某些人员如院长、庭长兼具有行政管理和审判双重职能,使得本院监督中的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主体有交叉,但从其职能来看,它们两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有不同的理论、法律依据,采用不同的监督方法,前者依据的是法院组织法等组织法和诉讼法,多采用命令、督查的方式,后者更多的是依据诉讼法,采用的是评析、重审的方式,故有必要将其分开,并且也要求这些人员在行使其不同职能时采用不同的方式。
2、我国现行法院机构的设置
法院机构的设置包括整个法院系统的设置和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两个方面。整个法院系统的设置在宪法、法院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相结合,普通法院一般分为四级的方式,它更多的是涉及到法院的外部监督,在此不予赘述。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即单个法院内部机构的构成,由于法院组织法没有明确细致的规范,各地、各级实际情况又不同,故其并不完全一致,但大体可分为审判业务机构和辅助机构两类,前者如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后者如办公室、政工部门等。具体来讲,从对外公布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两个)、民事审判庭(四个),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办公室和研究室11个机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一般在审判业务庭外都设有办公室、政工部门、研究室和法警大队,也有的法院还设有监察室和信访办公室。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法院除了上述明示的机构外,还设有财务部门(按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已经成为必设机构)以及按照法院组织法必设的审判委员会,当然后者更多的是一个组织而非机构。
法院审理案件时组成的合议庭,在机构设置中不作为一个机构,但由于法院审理案件多实行合议制,它们也是大多数案件的直接裁判者,是审理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在本文中作为组织与机构一并论述。
另外,法院的院长和各庭的庭长虽然不属于法院内部机构,但由于其职位的特殊性,其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到法院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本文中与机构并列,作为人员加以论述。
二、法院各机构的内部监督职能
按照管理科学的要求,应该因事定人即因事设编设岗,但是不可否认一旦机构设置起来,其本身就会对职能的发挥产生反作用,抑制或推动职能的更好发挥,因此在上面分析了法院内部监督构成和其机构设置概况的基础上,有必要以机构设置为线索,对法院内部各机构、组织和人员在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做一简要论述。
1、立案庭的内部监督职能
从表面上看,立案作为审判的第一道工序,整个审判工作尚未展开,似乎不存在内部监督的问题,但从理论上讲,把好立案关本身就是对审判权的一种制约。特别是现在大多数地方的基层法院实行审判方式改革,推行“大立案”,除部分简易程序案件按最高院解释实行外,将地方法庭的立案权统统收归立案庭,各派出法庭只审不立,就对各派出法庭的审判行为进行了很好的事前监督。另外,将法院的证据调查工作统一交给立案庭完成,也能使立案庭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审判庭的不足之处,向审判庭提出改进建议,从而对审判庭的审判工作构成一种监督。两者相比较,对前者地方派出法庭的监督更有力、更直接,是一种明确的职责,对后者审判庭的监督带有辅助性质,更多的依赖于工作人员本身的素质。与其他机构的内部监督相比较,其具有事前性、辅助性的特点,事前性是指其为审理判决前的监督,把的是入口关,辅助性是指其通过从事辅助性工作进行监督。
2、审判庭及合议庭的内部监督职能
之所以将审判庭和合议庭合并起来论述,是因为从其职能上来讲,二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审判庭作为机构是常设的,各地虽然不同,但无非又民事、刑事、行政几大类再加上交通肇事、房地产等几小类,它是基础,合议庭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组成的,是审判庭执行审判职能的组织形式,是派生的。二者的内部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审级监督上,是审级监督的主要机构。具体表现为通过开庭或书面形式对案件进行二审或再审,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判断原判决或裁定是否正确,并进而裁决维持、撤销或直接改判。其特点是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强调的是案件本身的监督,能直接改变案件审理的结果,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监督,关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
3、审判监督庭的内部监督职能
有学者主张,“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首先,不能提起并不代表它没有监督权,因为审委会只是决定再审,而具体的案件审判工作还由其完成,提起和决定再审固然重要,但真正能实现监督的还应是具体审理。其次,内部监督并不意味着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监督庭并不是享有提起权而只是具体来实现院长和审委会的监督权,另外,监督也并不意味着不平等。特别是我国审判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审判监督庭和审判庭都是追求的同一目标,不是法官之上的法官。最后,仅从机构设置本身来讲,法院设置审判监督庭就是为更好的实行内部监督,其单独设立是我国法院建立并不断完善的三个分离制度即“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和审监分离”中审监分离的重要体现,其职能就是审判监督。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其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当然应属于内部监督职能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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