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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宠坏调解

http://www.dffy.com 2005-1-7 20:16:17 作者:孟俊松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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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能满足当事人双方的“面子”心理,符合中国“和为贵”的传统习惯,能够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消除二审、重审、申诉、信访的支出,节约司法资源。正是因为此,注重调解、强调调解成为当前的时尚。各级法院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中心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开展了调解研讨、调解比赛,这说明各级法院看到调解的益处,充分利用其积极功能为审判工作服务,但过分地倚重调解,冷落判决,似乎有走极端的不足。在此,笔者不妨泼点冷水,为调解降降温。
  首先,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合意是调解的本质,没有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同意,再多的说服、劝解、引导都是无用功。而人的认识总是有一定区别的,有时候经过自已的思考或他人的引导,能够形成相同或相似的判断,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但更多的时候不能达成合意,甚至反差很大,具体表现在纠纷矛盾的激烈对抗,谁也不认可对方意见,诉诸法庭,请求法庭公断上。此时,希望他们以合意解决纠纷,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作业。
  其次,调解实现的方法主要是通过第三人的教育引导使争议双方认识趋同,形成合意,但人的思想转变本身就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或许很短,或许很长,如果一味地依赖它,则社会效率正义受到破坏,而且纠纷的长期存在不得到处理,也破坏了社会稳定,公众不会答应。调解不具有判决不依当事人同意而作出结论的强制性,在纠纷的处理上,往往是一厢情愿,或者是一种理想,因为人的认识有时永远形不成一致意见。
  再次,调解虽然能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但付出的代价也不小。一是损害司法的被动性。为了调解成功,法官走下审判台,当起调解员,苦口婆心、举一反三地劝说,没有了法庭的严肃和神圣;二是损害了理性的规则。让步息诉是调解成功的主要途径。为了减少诉累,避免诉讼风险。及时实现权利或避免意外受损,权利人以放弃部分权利实现调解,责任人以牺牲一点权利退出诉讼,有人说,这是实现权利必须支付的成本,其实这是当事人一种无奈的选择。三是损害法治的利益。法治的生命在于法律得到真正地实施,真正成为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准则。人们通过司法接触到法律、认识法律。调解较判决远离了法律,人们认识理解法律就会发生了偏差,遵守和执行法律也就会有出入,这对于法治建设是个不健康的症状。
  还有,调解注重语言能力,淡化了法官的业务能力,不利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需要严格按程序进行,不需要依照证据规则完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需要具体准确地适用法律,往往借助日常经验、生活情理进行说服教育,以原则的概括的法律判断正误,对法律知识的依赖较少,学习知识、专研业务不再成为他们的追求,远离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法官是法律帝国的重臣,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存在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没有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就没有现代化的法治,这是颤扑不破的真理。
  综上所述,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法,其效率效益价值不可否认,应该充分利用。但调解不是万能的,其负作用显而易见,我们不能一叶障目,以偏盖全。当前,在强调调解的情况下,更要重视判决。要提高判决质量,加强文书说理,让公众从判决书上看到实在的法律,认识真正的法律。要改革判决程序,降低判决成本,特别是区分难易繁简,建立不同机制,切实提高效率,这应是司法的主流。关于调解只要提倡和鼓励就行了,不要定指标、下任务,不要让强制再次破坏调解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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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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