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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的关键是做好本职

http://www.dffy.com 2005-1-13 20:17:33 作者:孟俊松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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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为民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反映,是人民法院实践审判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迫切要求。只有司法为民,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正当性,才能使司法符合历史规律,具有生命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才能使司法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权利,在维护稳定、保障人的自由和创造上发挥重大作用。司法为民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实现司法为民,就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发挥司法的特殊功能,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的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实现司法为民,就要按规律办事。按规律办事,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基本要求,是经实践无数次检验的真理。司法是辩别是非、解决争议的社会裁判过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扮演的是第三者角色,具有独立性和超然性,与社会上的任何争议无利害关系,只是对矛盾和纠纷作出终局的结论,矫正被破坏了的法律关系。按规律办事,就是要保证法院及其法官中立被动的地位,就是要落实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就要让法官由社会公众推荐和选举产生,能够生产和维护正义。
  实现司法为民,就要实现审判功能。审判的功能就是通过对诉讼纠纷的解决,将体现人民意志、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用到具体的社会社会生活中去,规范社会活动、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创造地发展。稳定健康的社会都必须完善的司法予以支撑,科学健全的司法是社会的保护伞。实现审判功能,就是要让社会上各种经过其他方法未能解决的矛盾和纠纷由司法来完成终局的解决,法院的裁判得到民众真心地认同和普遍地遵守和执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科学地设计司法诉讼制度,让司法成为全社会认同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程序;就要改进和加强各项审判工作,适应社会的需求,及时完成各类案件的准确裁判,使法律规则真正成为规范人们行为、分配社会利益的准则。
  实现司法为民,就是做好本职。无论是按规律办事,还是实现审判功能,都离不开做好本职工作。本职工作是社会对法院及其法官的实际需要,是维系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按规律办事,实现审判功能的前提和保障。尽管现行制度的设计上与按规律办事的要求不能完全紊合,距实现审判功能的目标仍有距离,也不能怀疑或否定做好本职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职工作是基于经验总结和现实需要而作出的按排,是司法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根本。其在实践中暴露的不足需要补充和完善,只能是坚持主体基础上的取舍,不是完全否定意义上的放弃。人民法院的本职就是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诉讼案件的审判,通过裁判,把静态的法律变成动态的法律,让民众看得见法律,知道法律的真正含义,理解法律所蕴含的公平和正义,从而守法尚法,给法律真正的生命。
  司法为民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了便民利民等各种因素。也正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司法的便民利民措施不到位,造成现实生活中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和执行难,致使人民群众质疑法院职能,批评法院工作。面对群众的意见,各级法院认真听取,并结合自身工作进行改进和提高,纷纷出台一系列的便民利民举措,取悦于民、取信于民。这些改革所坚持的原则和折射的精神是进步的,都是为了群众,但是也不免产生了一些盲动,呈现追风型、运动化。在措施上重形式、求近效,与人民法院的本职有一定的脱节,产生角色错位,出现越俎代疱,损害司法的本质和使命。具体表现在,混淆当事人满意与人民满意的关系,以取悦当事人为导向满足他们的需要,在立案受理上,强调即收即立,放弃法定的审查期限,损害立案质量;在接待当事人上强调微笑服务、主动接近,牺牲法官应有的超然严肃;追求诉讼费用的减少和免除,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损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突出上门服务,简化审判过程,在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的基础上,增加法院经费开支,增耗纳税人的税款;依赖调解,消除二审和上访,造成调解的泛滥,规则的缺失,使法律距群众越来越远,人们变得更加迷茫;强调维护稳定,对上访一味迁就和放纵,把说服教育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淡化法律途经解决问题的作用,以致群众信访不信法。以上与司法还有一定的关系,更有甚者,是丢掉司法,搞普法宣传,搞招商引资,搞下乡抚贫。这些事的确为人民谋了利益。但法官的本职不在于此,人民对法官的需要仍是公正与效率的裁判,法官从事业外活动,是舍近求远,因小失大,是失职,是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因为系天下稳定和进步的司法离不开法官的始终如一的超然独立。
  造成司法为民错位的主要原因是认识上出现偏差,误解了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注重眼前、关注细节,没有认识司法为民的本质和要求,把司法为民的外延扩大到诉外,把司法为民的内涵理解成当事人满足。其实,当事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总有一方对法院不满,因为在某一具体的诉讼中,总有一方要败诉,希望败诉者称赞法官只能是一种奢望。司法为民的主要内涵是司法为全体民众服务,为全社会创造公平和正义,使每个社会个体感到安全和自由。错误理解并错误实践司法为民,将使司法为民的重大决策南辕北辙、事与愿违,使司法失去本来的功能和作用,满足不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制约社会的进步。试想,法律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法治就无法形成,市场经济就会窒息难生。纠正司法为民实践中的偏差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时不我待的重要任务。
  当前,实践司法为民的关键是做好本职。人民法院的本职就是中立被动地审结每一件案,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公正和效率。具体讲,要做好本职,首先要做好案件的裁判。纠纷是因为当事人自行解决不了,其他部门也不能解决,才介入诉讼,由法院作出终局结论。当事人之间因认识上的差异、利益上的冲突,很难形成共识,结束诉讼。以调解结案,需要法官的大量说服教育,调解成功也是高投入的作业。另外,由于法官具有强大的审判权力,为了不违背法官的意志,当事人选择调解,虽然结了案,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消除,审判的公信力反而受到损害。裁判是法官的主业,裁判使法律现身现实生活,产生实际的调整和规范作用。诉讼制度的设计都必须是为完成公正的裁判服务,裁判是诉讼的本体。时下,各级法院强调调解,下指标、定任务,使调解主导民事诉讼。这虽然是充分利用调解的功能,缩短诉讼过程,化解了一些纠纷,但也损害了裁判利益,给民事诉讼的稳定和安全带来冲击。调解的主要方法就是说服教育,从识识上消除当事人差异,最终解决纠纷。这虽符合我国“和为贵”的历史传统,能够从心理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秩序的稳定。但是,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人的认识有时始终不能趋同,反复地做工作只能是一种浪费。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牺牲一些权利,减少维权的成本为代价换取的,损害了公平正义。其间,当事人看不清法律的具体内容,对法的认识更加模糊,降低了对法院的信仰。另外,调解降低了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要求,制约了法官职业化建设。所有这些,都是对法治建设的阻碍。
  人民法院做好裁判工作,要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所有案件处理结果都是由裁判文书反映的,裁判文书是公正与效率的客观载体。人民法院审判的是否公正,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都决定于裁判文书。裁决文书是解释法律、宣传法律的重要窗口,是民众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的生动教材。法律的生命就在于裁判文书的生成和执行。要用准确的词语表达内容,用逻辑推理完成正确的判断。认定事实有据,作出判断有理,反映裁判结果生成的过程及理由,令人知其然,更知所以然。现在许多裁判文书千篇一律,千人一面,认定事实只有满足于陈述,无论证、无推理,主观武断,缺乏说服力;适用法律时,说理简单笼统,生搬硬套,令人费解,当事人无从知道裁判的理由和过程,是非不明、责任不清,对裁判认同感弱,服从和执行裁判的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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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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