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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5-3-30 21:41:41 作者:宋石 钱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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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前基层法院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基层法院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首先必须立足于本职工作,通过公正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来保证社会稳定;其次,通过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对接、法制宣传工作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这一工作。因此,把法院各方面的问题解决好是问题的关键。但从目前基层法院的情况看,确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收案数量的不断上升,基层人民法院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就海安法院而言。1996年定编时,编制部门给海安法院正式编制143人。当年,法院全年收办案件4000件左右。此后,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至2002年,年收办各类案件10600余件,相当于1996年的2.5倍。为了完成办案任务,一方面,干警们不得不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另一方面,院里找了一些临时性质的人员,帮助做一些辅助性工作。2001年机构改革时,法院减编14人,定编129人。近年来,海安法院的收案稳定在7000至8000件左右,今年1至3月的收案数又比去年同期上升14.74%,加之现在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如要求提高调解结案率),案多人少、工作负荷重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仅凭每周五天的工作时间根本无法完成任务,除需要星期六乃至星期天正常加班外,速录员、驾驶员、炊事员等临时性质人员的使用也是必须的。问题在于,一方面,临时人员是清理的对象,其报酬不能列入年度预算,无处支出;另一方面,劳动部门反复强调临时人员的待遇又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还要为其缴纳各种保险,让其加入工会等等。这都给法院财政增加了压力。同时,面对新型案件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亟需补充的是正规大专院校的科班法律系毕业生,而不是部队转业干部。试想不能适应形势的队伍,不能公正高效办案的队伍,还谈得上什么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但目前基层法院偶尔空缺的几个编制都被转业军人占据,大学生根本进不来,给基层法院的长远发展蒙上了很深的阴影。
  二是经费保障困难的问题。当前,基层法院经费不足问题比较普遍,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稍好一些但问题仍然存在。法院财政经费来源于两部分: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法院自身收费。过去,法院支出水平较低,加之一度时期经济案件多,个案平均收费水平较高,所以经费困难问题还不十分突出。近几年来,由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对法院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现代化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设备、车辆投入较大,运行费用大大增加;同时,国家公务人员工资标准不断上调,相应费用不断提高,法院支出水平大幅度提高,而财政未能以相同比例增加拨款,所以法院收支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证法院的运行资金,基层法院对弱势群体诉讼费的减、缓、免法律援助也难以依法实施,有时这也是社会不稳定的诱导因素。
  三是两庭建设资金缺口问题。基层法院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设情况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审判工作的权威性。同时,基层法院50%左右的案件都是由基层法庭办结,人民法庭处于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的最前沿,构建和谐社会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需要他们来完成。但基层法庭人手不足、经费紧张、办公条件落后的状况,亟需得到改观。因此,做好两庭建设十分必要。江苏省"两院工作会议"要求,法院两庭建设达标任务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但目前两庭建设中的资金缺口问题十分突出。如果财政不增拨资金,很可能工程款不能按时到位引发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诉讼调解与大调解对接的长效机制问题。除了通过公正高效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对接,是新时期基层法院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日趋突出。政府成为社会矛盾冲突、利益冲突、体制冲突、观念冲突的焦点,传统的人民调解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正因此,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紧密衔接,有效地消除了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机制上的"真空"地带,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得到了充分保障;大调解机制的主动性及"软性"与诉讼的被动性及"硬性"的互补,有效地提高了纠纷处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对大调解工作应当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同时也要适应新形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予以补位。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对接工作的硬性考核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难以保证工作的长效性,处理不当,很可能使对接工作成为一阵风。
  四、提高基层法院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思考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发挥各部门的综合职能,基层法院在其中的作用自然是不可替代的,如何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和依法调节利益关系的本领,是值得深入探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必不可少:
  一是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因此,国家的一切大政方针都由党制定,并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因此,基层法院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政治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审判、执行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比如拆迁工作中有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仅仅靠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不能完全解决,还有待法律的制定、修定和完善,而这一切都要在党的领导下由立法部门去完成。再从海安法院这几年的情况看,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首先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该院坚持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汇报,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在各项工作中体现党的领导、落实党的领导,积极争取县委对法院工作的重视。通过努力,该院的各项工作都打开了很好的局面。同时,我国宪法之所以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在强调各机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同时,实质上也是承认各机构间的相对独立性。基层法院应根据宪法确立的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只有独立的审判,才有公正高效的审判,才能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是加强班子建设,坚决落实领导责任制。打铁先要自身硬。基层法院要保持先进性,真正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必须有一个先进的班子,这也是问题的关键和前提。从实践来看,主要应做到:1、基层法院党组应建立和健全领导班子的学习制度、监督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回避制度、违法违纪审判追究制度和违法违纪执行追究制度,制度不仅要对照普通干部抓落实,而且也应在班子成员中狠抓落实,求实效。否则,就会逐渐束之高阁,形同虚设。2、应切实解决基层法院班子的年轻化、知识化问题。3、应立足法院内部选拨配备基层法院班子成员,这既是法院业务性、专业性特点较强所需要的,也是调动基层法院干警积极性的需要。目前,不少基层法院的班子成员是由其它部门或上级法院来人就任的,有的基层法院多年没有机会提升一个法官到院级领导班子,"土生土长"而被提升为基层法院"一把手"院长的法官更少。这一问题不解决,长期以往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热情肯定会受影响。同时,要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功经验,狠抓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领导责任制落实。这些年来,凡是领导责任制落实得好的地方,社会治安状况就有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就有所增强。因此,要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努力形成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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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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