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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5-3-30 21:41:41 作者:宋石 钱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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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江泽民同志多次告诫全党,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入探究基层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剖析其成因,寻找解决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2005年3月,我们采取走访基层法院领导、中层干部、一线审判人员、召开座谈会、查阅统计报表、阅卷调查等方式,对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探讨了相关的对策。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是多年的全省"人民满意法院",该院的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纪检监察、调研、武器装备安全管理、诉讼调解、审判监督等工作均被评为全省法院先进,他们的很多成功经验和做法很值得借鉴。因此,本人借助该院的情况,分析探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做法和已取得的经验。
  近几年来,各地基层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这些做法和经验主要有:
  一是积极探索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的新路子。案件质量始终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很难想象,案件质量不高、效率偏低的审判工作,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之所以出现过激行为,与法院审、执质量不高存在很大的关系。2003年11月以来,江苏省各级法院严格依照省高院制定的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对照11项基础指标和14项分析指标对法官审判质效进行量化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立功授奖、经济奖惩的重要依据。海安法院在此基础上还自加压力,积极通过"个十百千万"工程推进案件质效管理。即设立一个审"误"公开专栏。每月底在院内部网站上公布各业务庭、法庭当月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数量、类型、承办人,以及一、二审判决内容及发回重审、改判理由。开十个观摩庭。选择十个有代表性、有一定难度或新类型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由院长、庭长、审判长开示范庭,组织审判人员旁听。听百案当事人意见。从已经审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个案件,采取请进来、走上门或信函等方式,分类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尤其是听取对裁判的公正性的评判意见。评千份裁判文书。从每年审结的案件中抽取1000份裁判文书,由本院的高级法官组成评阅小组,对裁判文书的格式、文字等方面的质量情况进行阅评,展优揭短。查万件案件。对每年办结的所有案件,进行逐案评查并逐案逐项打分。同时,该院制定《星级法官评选办法》以及补充规定,对全院在审、执一线上的法官从办案质量、数量、审(执)天数、调解率、上诉率等指标量化考核评定。评出星级法官32人82次。这些措施实施以来,海安法院的办案质量明显上升,在南通中院公布的2004年1至12月全市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11项基础指标中,该院结收案比、民事案件调解率、执行标的金额到位率等8项指标位列全市第一,综合排名全市第一。
  二是总结推广诉讼调解方法。调解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各地基层法院根据最高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认真总结各地诉讼调解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不断提升诉讼调解水平。在媒体上比较有名的有"四心"调解法、模糊调解法等。海安法院则对调解方法进行了系统总结,经过反复研讨,推出富有特色的"调解十法",即类案集中调解法、现场"清障"调解法、舆论引导调解法、"冷却"择机调解法、亲情感化调解法、整体联动调解法、保全促进调解法、求同存异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附加条件调解法,并在全院推广。2004年2月24日,《人民法院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以《海安法院用"调解十法"营造和谐环境》为题进行了报道,产生了广泛影响。4月29日,《人民法院报》又用整版刊登了《细雨和风解心结》,对"调解十法"进行了解读。
  三是积极支持新时期社会大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调解工作的衔接,探索建立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新课题。2003年初,南通市委政法委提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新思路后,海安法院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大调解衔接新机制,初步形成了诉讼调解与大调解良性互动格局。1、建立领导机构,实现与大调解机制组织领导上的对接。2、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与大调解机制工作上的对接。3、实行业务培训和调解协议评阅制度,实现与大调解机制业务上的对接。4、实施快速、就地收案以及诉讼案件委托调解等制度,实现纠纷处理上的对接。我院从审判业务部门抽调3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1名书记员组成巡回合议庭,在大调解中心挂牌办公,直接受理经调处中心调处未果的纠纷。5、总结推广"调解十法",实现与大调解机制调解方法上的对接。6、实行个案会商与指导制度,实现与大调解机制职能上的对接。通过这些措施有力推进了大调解工作的开展,海安三级调解组织调解案件2000余件,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下降近20%。
  四是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和法律保护的特殊要求,各地基层法院认真探讨新时期少年审判新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海安法院少年庭建立了暂缓判决制度,建立特殊少年教育基地。根据犯罪情节,对在押未成年被告人先行作出有罪决定,确定考验期限送教育基地劳动,经过综合评价,最终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判决。该院在民一庭成立了全部由女法官组成的"女子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案件,把女性特色的人文关怀体现在案件审理中,为社会稳定提供了优良的避风港。
  五是建立涉及弱势群体案件审执"绿色通道"。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条件较差,承受风险能力较小,对权利实现的时间要求比一般人高。如果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不能及时处理,很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事件,因此必须在诉讼救济途径上探索新的路子,才能切实保证社会稳定。海安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困难投诉人员依法提供司法救助,2004年共办理184件,缓减免费用132.94万元,没有来诉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
  六是摸索信访工作新办法。信访工作是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桥梁。做好信访工作对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但近年来,拆迁、破产、农民工工资、劳务中介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不断上升,群体性信访比较频繁,必须采取新的信访措施加以对待。海安法院决定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并制定出台《信访工作应急小组运行办法》。《运行办法》规定,信访接待人员发现有集体访、缠访、闹访、暴力访苗头的应及时摘报,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遇有突发事件,随时向信访工作应急小组报告。办法同时规定了应急小组遇有突发事件时的工作步骤:组长指定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并迅速通知相关小组成员集中待命;涉案业务部门负责人迅速通知案件承办人,了解并通报案情、上访事由、突发事件现场情形,提出采取措施建议;办公室通知车队备好应急用车;现场指挥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法警、法医等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做好联系协调工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该机制自2004年初建立以来,运行良好,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信访事件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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