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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时效能否由法院登记延长

http://www.dffy.com 2005-4-12 21:04:40 作者:丁干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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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置疑,申请执行时效登记延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执行法院执行案件压力起到了解除燃眉之急的作用。但是,从量的确定性来看其执行案件数量并未减少,只是把今天的事挪到明天做,或者说把今年的事挪到明后年做而已。但是,执行法院接受申请和移送的执行案件是其法定职责,在何时、接受多少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并无权选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法院都必须受理。因此,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执行或者对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案件立案执行,都是对法定职责的违反。法院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的违法办案,都应当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受害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还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于此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增强了法院在实务中审理因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确认案件的可操作性。该司法解释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对规范强制执行措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实质旨在体现人性化的司法精神,有让执行权的运作确实成为执行法院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的趋势。令人欣慰的是,不断颁布施行的关于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将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被执行人所应有的正当权益被漠视、违背公平和正义原则的现象必将减少。
  笔者认为,就某些基层法院而言,长期以来受执行难和执行案件多的压力困绕是客观事实,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决非一朝半夕的功夫所能达到,更不是靠"发明"登记延长申请执行时效的方法而成就。不少基层法院改变了执行工作中的窘境,它们靠提高执行人员自身法律素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来追求整体的社会效果,使法院的权威性不断得到提高。以损害法院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去追求一时的虚假成绩,实践证明,使用这种方法仅暂时似乎"面子"好看了一点,但问题并未解决,被动的还是自己。在不断要求法官提高依法司法水平,彰显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推进国家法制化进程新的司法环境中,仍援用落后的"官本位"管理模式来制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此举不应当被认为是“进步”!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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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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