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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性化因素探讨

http://www.dffy.com 2005-5-28 10:43:48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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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此即谓强制执行权。执行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属于行政权。执行权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执行工作是行政活动,执行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权属于司法权。执行权属于司法权的组成部分,是裁判权的合理延伸,执行权应归属法院而只能由法官行使。第三种观点认为,执行权是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三权合一的综合体。作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决定,以及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有关人员发出通知,作出决定是命令权。对裁决予以落实或完成是实施权。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事项、争议进行裁决或实施监督是司法权。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单向性、命令性、确定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的特点。
  我们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是司法强制力的最终体现。执行权是运用强制力实现请求给付内容的权能,其最终的实现则体现在通过实施强制执行权而对被执行人产生促动力,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现在运行的执行权中大部分具有行政权的特点,只有一小部分具有司法权的特点,例如执行中的裁判、监督事宜。由此可以看出执行权中的裁判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实施行为则具有行政权的属性。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属于国家的公权力。
  一般理论认为,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其实质是侵犯了国家保护的法益,是对人民法院所代表的国家的蔑视,其本质已超越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平等意志,从私权力上升到公权力。众所周知,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强制性,因此,当事人的意志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轻视。
  一、 人性化执行体现了社会进步
  在强制执行领域,古代法与现代法有着巨大差异。在古代,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将受严惩,债权人也有权处置债务人。这种情况即便在堪称现代私法原版的古罗马法中也不例外。例如,《十二表法》第三表规定:“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栓住……得把债务人卖于悌伯河以外的外国或杀死之……如债权人有多数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①我国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而且延续的时间远较其他国家要长。例如,史书曾有记载,汉朝一贵族(河阳侯)因“不偿人债过六个月”被免爵。②唐律规定,如违反契约不还债,“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③这些规定在现代人看来是太不人道的,但其实也并非全无道理,至少可以在无法收债时适当慰藉心理失衡的债权人;而且,造成事实上赖帐者比较少。但从人道主义出发,现代国家大多已取消了如此残酷的法律,债务人已不必再担心遭到债权人可怕的报复了。
  现代司法理念认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采取措施,作为法院生效判决从书面到实际操作的一个延续,是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执行中的强制力不是没有边界的,也不是没有针对性的。法院的执行是针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具有法律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但执行工作并不是要置被执行人于死地,执行工作要求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其基本的生存、生活权。
  二、青州法院人性化执行的实践
  以人为本,这已经成为进入新世纪以来点击中国社会的一个关键词。近几年,随着人权观念和意识的深入人心,特别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人性化被广泛应用。而这一概念应用到作为社会一重要层面的司法、执行过程中,就是人性化司法、人性化执行。最高法院去年就民事执行出台司法解释,引入“适度”原则,要求民事执行8种财产不得予以查扣、冻结,使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人的生存权、人格权得到保障,被舆论称之为是一个“人性化”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工作实践中大力推行人性化举措,方便群众诉讼,保障当事人人权。很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折射出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2004年1月2日新华网刊出我院人性化执行的新闻,引起了较好反响④。
  新华网济南1月2日电(记者董振国)  一些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往往刻意选在春节、中秋节、清明等节日,或被执行人家中有婚嫁、老人祝寿等时段,让被执行人迫于声誉压力接受执行。这种执行方式有时虽达到了目的,但也给被执行人心理上造成一定伤害,并常会导致暴力抗法事件。青州法院在开展司法为民活动中,倡导人性化理念,强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不仅收到很好的执行效果,而且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去年10月,青州市一位市民离婚后,又重新组织家庭并准备举行婚礼。但他仍有一笔补偿费未履行,其前妻要求法院在其婚礼时前去执行,执行干警并未采纳,而是在婚礼前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办完婚事后再履行,这位市民说:“既然法院没有给我难堪,那我也应该积极配合。”婚后第四天,他就自觉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
  青州法院在近两年开展司法为民活动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群众反映的一些执法方式进行了反思。他们认识到,过去采用的一些执行方式,如案件执行刻意选在节假日,或者是半夜零点行动、执行风暴等虽然收到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引起被执行人的反感,也不利于树立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法院院长石维云对记者说:“执行难的一些案件,大部分是经济案件,如果在执行中采取过激的行为,会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为此,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人性化改革。
  在案件执行中,他们做到“三个尽量”;一是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场,以免对孩子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尽量不让被执行人患病的父母在场,以免加重老人的病情;三是尽量不让无关的人员围观,以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
  同时,青州法院也改变了过去把一系列案件执行后的财物集中起来开大会发放的做法,因为这样虽造成一定声势,但经常导致有些付款物不能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现在他们对执行完的财物及时发放,并由法院财务室和执行局进行监督。
  这种新的执法理念,使青州法院案件执行效果大大提高。去年,法院执行结案率同比上升了近40个百分点,执行案件信访数量下降63%,未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
  这是我院关于人性化执行的初步探索和前期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第七条明确指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业主抵押属自己所有的房屋,如果该套房产是属于业主的惟一可以居住房产,而且有充分证据可证明这一点的时候,那么即使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业主可以继续居住。这也意味着,即使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和法院也不能随意处置贷款者惟一的住房。而在此政策出台之前的规定是,如果住房按揭人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有六个月不向银行按时还款,就将被视为断供。按照程序,银行会先发催款通知书,限期还款,如若按揭人继续不偿还,银行为防止风险就要收楼,收楼后会综合各方面因素给住房估价,对其进行拍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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