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实务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套取公积金行为如何定性

http://www.dffy.com 2005-6-7 18:20:34 作者:尤晓程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并从中抽头,成了一些人眼中的新的生财之道,这种行为已经极大地损害了公积金管理秩序。
  那么,对于这种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积金是专项基金,在相关人员不具备取现条件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将该资金套取出来,就属于将国家的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专项资金的管理秩序和大部分人的利益,同时,这一行为使用的手段又具有欺骗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严厉打击此类不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由于非法套取、提现公积金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完税证》等材料的行为,因此,对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当以伪造相关单证所触犯的罪名对其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骗取的并非是他人的财物,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属于职工个人的一种住房储金,其中个人上缴的以及单位为个人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而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往往是个人委托他人套取或提现其自己以及单位为其自己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套取或提现的是属于其自己的储金,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其不符合诈骗罪中关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规定。因此,对于非法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只能够以其套取过程中触犯的相关刑法对其定罪量刑,而不能够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要更好地防止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主要还是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领取时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因为领取住房公积金时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绝大部分是政府相关部门发放或经过相关机关公证的,该材料的真伪较易辨别。对于已经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应当按照其实际触犯的有关规定处罚,已经套取公积金的结果只可作为一个酌定情节,在处罚时加以考虑。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查看尤晓程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公积金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潘青松

相关文章

 

· “公积金”相差600倍说明了什么? (2007-7-31 19:45:55)
· 小心:利用中介冒领被同事公积金 (2006-11-2 20:20:46)
· 如何走出公积金拒缴的救济“怪圈”? (2005-7-25 9:36:02)
· 住房公积金管理第一案 (2005-7-9 15:12:12)
· 套取公积金首次被定罪 (2005-7-6 10:07:28)
· 莫让公积金管理游走于“法律边缘” (2005-6-13 8:48:54)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7-13 20:35:37)


上一篇:浅析雇佣与承揽的区别 (2005-6-6 21:07:27)
下一篇:关于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几点思考 (2005-6-7 20:14:2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