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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http://www.dffy.com 2005-6-23 8:45:06 作者:张晓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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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雨生于1998 年拍摄了名为《黄金搭档》的摄影作品, 是该幅作品的著作权人。2000 年8 月,北京市公交广告公 司在接受了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交办的宣传北京申办 2008 年奥运会的任务后,从奥申委提供的一套正式的对外 宣传材料中选择了两幅照片制作了灯箱广告,其中包括燕 雨生所摄作品《黄金搭档》。该灯箱中放置的广告由四幅摄 影作品组成,最左侧的作品为原告所摄《黄金搭档》。该照 片的右下角被北京申办2008 年奥运会的标志所遮盖。在该 幅广告的右上角印有公交图片社的名称,右下角印有天翔 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一小鸽子的圆形图标,图 标右下角有天翔旅行社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的连写—— “TXITS”。该广告灯箱的边框上刻有公交广告公司的名称。 经公证处两次对北京市部分公路沿线的灯箱广告进行拍摄, 共发现91 幅灯箱广告中使用了涉案照片。法院认为,与宣 传北京申奥有关的该灯箱广告虽然在内容上没有对其企业 商品或服务进行直接宣传,但广告上却标明了天翔旅行社 及公交图片社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企业标志,客观上 达到了为两被告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公交广告公司未经 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也未向作者付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 权。判决两被告停止在灯箱广告上使用涉案作品;两被告向 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公交广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 讼合理支出9237 元,天翔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 参照使用摄影作品制作户外广告应支付作者使用费的行业 标准,确定涉案作品的使用费为2000 元并按照该使用费的 3 倍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案例 4:吕厚民诉北京同升和鞋店一案
    原告吕厚民1953 年在中央办公厅警卫局摄影科工作期 间,拍摄了摄影作品《毛主席与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 次会议上》。1999 年10 月至2000 年4 月间,被告在位于王 府井大街225 号的中华老字号“同升和”鞋店左侧临街展示 橱窗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在该展示橱窗中,以涉案摄影 作品为背景照片,展示了四双为领导人订制的皮鞋,橱窗下 部有国家领导人曾到该店订制皮鞋的文字说明。被告在使 用该摄影作品前未征得吕厚民的同意,亦未署作者姓名。法 院认为吕厚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应属职务 作品,但吕厚民作为摄影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 原告许可在该店的展示橱窗中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侵犯了 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万 二千元。法院参考相关市场的付酬标准并考虑到原告作品 的历史价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商业性 使用,起到了广告宣传效果等方面的因素,确定该作品的合 理预期收入应为每幅三千元,并按照该收入的4 倍进行赔 偿。
    案例5:李振盛诉红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振盛于1966 年8 月拍摄了照片《省委书记任仲 夷惨遭批斗》,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红旗出版社未经 原告许可,将该作品用于被告出版的《风波》一书上、下卷 的卷首扉页。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次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 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九千元。 法院根据该作品的历史价值确定该作品合理预期收入为每 幅九百元,并按照该收入的5 倍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6:李振盛诉红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摄影作品,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红旗出版社未经原 告许可,将该作品用于被告出版的《共和国相册》一书中。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 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万六千四百元。法院根据该作 品的历史价值确定该作品合理预期收入为每幅六百六十元, 并按照该收入的5 倍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7 :詹小明、李成修诉四川峨眉兴德机械有限公司和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詹小明、李成修拍摄的六幅峨眉山风光摄影作品于 1999 年在《今日峨眉》挂历中出版。被告兴德机械公司与 好利获得公司签订制作《峨眉览胜——迈进2000 年》风光 台历合同,约定由好利获得公司提供风光图片,兴德公司负 责提供企业产品和企业形象图文介绍。在该台历中,两被告 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六幅摄影作品。法院认为两被 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兴德 机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 0 0 0 元,好利获得公司赔偿 4000 元。
    案例8:张忆春诉万科房地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张忆春1998 年赴美进行摄影创作,回国后将部分摄影 作品提供给万科房地产公司内部发行的宣传资料《万客会 通讯》刊用。2000 年8 月18 日,万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 该摄影作品用于某报广告专版上。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发 表在内部刊物上的作品使用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广告上, 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 济损失一万元。法院参考同类作品发表以后获得的报酬数 额等情况确定了本案赔偿数额。
    案例9:赵琛诉大连商场集团、大连日报、辽宁日报、抚顺日报、鞍山日报、锦州日报、营口日报和长春日报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1996 年10 月,大连建兴建设总公司委托形象设计专家 赵琛对包括建兴花园销售广告在内的企业形象进行设计。 赵琛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新娘子揭盖头”的广告创意,并拍 摄了广告摄影作品。后该广告在大连日报和沈阳日报刊登, 对建兴花园的销售起到了良好作用,在业内也受到好评。为 此,建兴公司支付给赵琛100 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其智力创 作即该独特创意的报酬。事后,建兴公司与赵琛达成协议, 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在此次合作后完全归属赵琛。自1999 年2 月1 日起,大连商场集团连续五天在大连日报上以全版 (两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促销广告,同时还在辽宁日报等5 家报纸上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同一内容的广告,在这些广 告中使用了赵琛的《她将揭去盖头》的广告摄影作品。为此, 赵琛将大连商场集团和大连日报等6 家媒体告上法庭,请求 判令大连商业集团赔偿470 万元,大连日报赔偿64 万余元, 其余5 家媒体赔偿5 万余元。一审法院沈阳中院根据侵权情 节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了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 院,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案例1 0:上海红绿蓝图片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邮政局、上海宏教彩色数码图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1999 年7 月前,原告制作完成了大型宽幅摄影作品《浦 江两岸日景》。新千年来临前夕,第一被告上海市邮政局委 托第二被告上海宏教彩色数码图片有限公司制作宣传画, 由第二被告负责背景照片和画框的制作。制作完成的宣传 画《东方明珠邮电所与您携手迎接2000 年》使用原告的摄 影作品为背景照片,并于东方明珠观光塔内展示。法院认 为,邮政局的宣传画实际上起到了宣传自身服务,期望为自 身带来经济利益的作用,故应认定为广告。宏教公司未经原 告同意使用涉案作品;邮政局委托宏教公司制作广告,但未 审查制作广告背景的照片来源即设置含有原告作品的广告, 两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 礼道歉,邮政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 元,宏教公司赔偿 原告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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