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 言
摄影作品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应 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版权局在1990 年我国著作权法实 施前后曾颁布相关稿酬支付标准,但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之 目前适用起来明显偏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涉 及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的案件,但各地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 对其保护力度上却大有区别。因而常常出现摄影作品的著 作权人以其他法院的高额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对其作品给 予同等保护的情况。如何确定对摄影作品的保护力度,如何 确定对摄影作品的损失赔偿额,就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 问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摄影作品 保护的相关案例的研究和总结,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后 有关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提出确定摄影作品的 侵权赔偿额的方式的建议,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法律规定
1、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保护的规定
1990 年通过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摄影作品予以 保护,同时在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摄 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 艺术作品。”
2、国家版权局有关对摄影作品支付稿酬的标准
国家版权局制定、自1984 年12 月开始施行的《美术出 版物稿酬标准》规定,摄影年画、宣传画的稿酬标准为每幅 50-150 元,其它摄影画册的稿酬标准为每幅1.5 元--120 元不等。
3、国家版权局有关适当提高摄影作品稿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1990 年7 月10 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适当提高美 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中规定,“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 标准,以1985 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 行办法》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 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 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
4、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
1994 年12 月2 日,国家版权局权办字[1994]64 号《对 〈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 函》中提出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 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2 )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 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 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 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 倍计算赔偿额。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
1996 年12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 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 的损失为赔偿数额;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 利润为赔偿数额;三是对于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 标准的2-5 倍计算赔偿数额。且侵权人除应赔偿被侵权人 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
6、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的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单独列 为一种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并在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有 关侵权赔偿数额方面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 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 下的赔偿。”
三、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 案例。但在涉及侵权赔偿额时,不同的法院常常出现高低明 显不同的数额。因而,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摄影作品的著作 权人以其他法院的高额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对其作品给予 同等保护的情况。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纠纷案。
1994 年,原告故宫博物院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出版了《故 宫博物院藏清盛世瓷选粹》一书;1996 年,原告委托商务 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了《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 集〈两宋瓷器〉》(上、下册);1998 年,原告还委托紫禁城 出版社出版〈故宫藏传世瓷器真赝对比历代古窑址标本图 录〉一书。上述图书所使用的文物彩色摄影照片所展示的文 物分别为故宫博物院馆藏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涉案摄影 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摄影者仅有署名权。1999 年被告出版 了〈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两书,书 中所使用的7 8 8 幅文物彩色摄影图片与故宫博物院出版的 上述图书中的相关图片相同。2000 年6 月,被告再版时又 另外增加了2 幅照片,共使用原告图片790 幅。故宫博物院 根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了〈文物藏品影像资料 借(租)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单幅照片的版权使 用费为400 元。法院认为该数额应作为认定其合理预期收入 的依据,同时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按照权利人合理预期收 入的2 至5 倍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以原告收入的2 倍 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十 三万二千元。
案例2 :李振盛等32 人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振盛等32 名知名摄影家分别是涉案110 幅照片 的著作权人,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将他们拍 摄的110 幅照片收入《百年老照片》一书中出版。法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中 国摄影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每幅照片1 2 0 0 元。 法院是在参考版权局稿酬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涉案照 片的重大历史和文化价值,确定每幅照片300 元的合理预期 收入,并按照该收入的4 倍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3:燕雨生诉北京天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市公交广告公司图片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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