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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机构亟待规范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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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6-27 19:59:12 作者:崔刚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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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参与“综合治理”,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当前,各地纷纷明确、分设或增设职能科室,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但据基层反映,各地机构设置五花八门。有的仍沿用基层工作处(科)、劳教处(科)从事社区矫正;有的内设安置帮教处(科),内定社区矫正工作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合署办公;有的虽报编委批复增设了处室,但命名不尽相同,有叫社区矫正工作处(科)、安帮矫正处(科)的,也有称社区矫正帮教处(科)的。由于机构不统一,命名不规范,使其弊端正在或必将进一步呈现。一是对内不便管理,各地建立工作网络,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设立相关台帐存有差异性;社区矫正机关下发文件、召开会议、请示报告、相互联系的成本和难度加大。二是对外不便施矫。由于机构不规范统一,群众难适应,部门难协作,矫正对象难识别,影响了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阻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 有鉴于此,特建议:(1)上级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就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和命名的规范性、同一性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拿出指导性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2)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迅速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各市(县、区)司法局要加强专业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可参照泰州、东台、建湖等的做法,在司法行政机关增设社区矫正工作处(科);暂时没有条件的,也应选派和明确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专人专职抓。与此同时,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下大力气把司法所建设抓紧抓好,要将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3)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招募包括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在内的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初步建立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导,包括协助工作的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工人员以及社会志愿者在内的专职、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4)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为顺利启动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224002 江苏盐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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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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