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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反贪拿四大顽症“开刀”

http://www.dffy.com 2005-7-5 9:57:26 作者:李明耀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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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问将全程监控 □监视居住须告知
    □赃款孳息要缴还 □48小时安排律师会见

    6月30日,省检察院在无锡召开全省第三次反贪工作例会,会上透露,今年,我省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将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决定重点解决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全程录音录像、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规范适用、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和处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四个问题,以此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能力。
               被投诉而拿不出音像资料的,一律视为违纪
    经过调查研究,针对各市的地区差异和实际情况,省检察院将分地区、分阶段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工作:苏南地区从7月1日开始,要全部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重要证人询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苏北地区从7月1日开始,要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和综合性讯问的录音录像,10月1日开始,苏北地区要全部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重要证人询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明年1月1日以后,全省各级反贪部门都要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对重要证人进行询问的全程录音录像。
    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郑鄂强调,今后如再发生投诉而拿不出录音录像资料的,一律视为违纪处理。
               监视居住须履行告知义务
    全省各级反贪部门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使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现象,根据案情确实需要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又符合法律条件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上收一级审批权限;适用时间以必要性为原则;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必须合法;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到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办案单位应当将采取措施的地点、种类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以提高反贪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同时要研究如何区分不同对象,积极使用取保候审等有利于发展社会作用的强制措施,使监视居住逐步向取保候审过渡,充分发挥保证人、保证金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中的作用。
              涉案款物,产生孳息的必须一并上缴或返还
    在对照检查和整改过程中,各地反贪部门将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在扣押、冻结、移送、处理、退还涉案款物时,确保手续齐全,决定书和清单必须内容明确,不得以收据等形式代替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明知与案件无关的款物不得随意扣押、冻结;在立案前初查阶段,不得扣押、冻结款物;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移送给其他执法机关的扣押款物,必须严格按照高检院和省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形成的文件予以移送;严格依法处理扣押款物;对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押、冻结款物,如果有孳息必须一并上缴或返还。
             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涉案当事人
    全省各级反贪部门将严格按照高检院去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执行,尤其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各级反贪部门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的有关事宜,并建立相应台帐;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须在5日内安排会见;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尤其是听取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程序是否合法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对于一些地方反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干扰办案的情况,省检察院正在着手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从如何保障律师会见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两个方面出发,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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