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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案件不宜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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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7-25 20:27:35 作者:宋会谱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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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是当前法院实务送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送达方式,它快捷、专业,在很大程度解决了法院“送达难”的问题,但目前不少法院执行案件也采取邮寄送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双方矛盾相对缓和的,被执行人往往会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主动与申请人和解;矛盾相对尖锐,被执行人又拒不履行的,当事人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仅凭邮寄送达的一份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会自动履行的。执行不同于审判,执行需要执行人员亲临现场、准确认定被执行人。直接送达的好处在于执行人员通过直接送达能够熟悉路线、确定被执行人的住所、确认被执行人本人,一旦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人员能够迅速及时的赶往现场,有利于案件的及早执结。相反,邮寄送达就没有直接送达这些优点。 另外,法院开警车直接送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威慑,见警车送达,周围群众对被执行人的评价也会降低,这些都能促使被执行人及早履行。同时,直接送达还有利于执行人员了解被执行人及案件的真实情况,执行人员可利用直接送达在现场进行法律宣传,向被执行人讲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和要承担的责任,执行人员如果在现场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及时做出处理,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效果也是邮寄送达所不能达到的。因此,笔者认为执行案件应直接送达,不宜邮寄送达。
(作者单位:221700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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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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