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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能管多大的案件?

http://www.dffy.com 2005-8-12 6:28:57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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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我一直认为基层法院“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从民诉法的级别管辖规定看,也把绝大部分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赋予了基层法院。但必须承认,我们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多数是标的额小、相对简单、社会影响相对较小的案件。但读了2005年8月9日法制日报9版公司法务专刊《飞行员跳槽引发800万索赔案》一文(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08/09/content_178794.htm),我的观点有所改变,作为基层法院的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竟审理了飞行员李建国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诉讼标的高达800万元,真让我等同为基层法官者既感惊讶又生羡慕。
    级别管辖制度是从纵向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限的制度。级别管辖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划分标准的确定性问题,传统上我国法院解决此问题以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相结合的“三结合标准”。民事诉讼法以第18、19、20、21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原则:民事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规定各高院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据该司法解释,针对级别管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各高级法院纷纷将争议标的额作为唯一标准或者主要标准,对辖区内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作了划分。如基层法院受理的最高限额,就笔者所见高的也就100万元左右(笔者所在山东潍坊地区就是此限),最高的就资料所见也不超过300万元,低的则只有20万元。但像这样800万元的案子,前所未见!
    其实,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一直反对单纯以标的数额来确定级别管辖。理由很简单,一是这样造成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收入的多寡不均,近而造成法官之间的“不平等”,相信小孩子也不会认为审理100万以下案件的法官会比审理动辄标的成千上万的法官更“法官”。笔者订阅了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每每读罢,总对其受理的房地产、借贷案件愤愤不平,他们的一个案件的撤诉费比我们一个人民法庭全年的诉讼费还多。其实,争级别管辖的原因很简单,一个字,就是“钱”,这种现象在全国法院并不少见(参见http://www.court.gov.cn/news/bulletin/region/200508080031.htm)。
     但对双流法院的这个案子,我还是感到有些问题。标的大是一个原因,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是一家大航空公司(级别和能力远远高于受案法院),再者涉及航空业的许多规定(因为是劳动争议,涉及违约赔偿金),相信这都是一个基层法院的能力所不逮的。或许这只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愿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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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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