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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暴力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不构成抢劫

http://www.dffy.com 2005-8-12 9:13:4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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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5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B4版《深夜行窃,锁住被害人房门,被害人睡着而浑然不觉--盗窃还是抢劫》一文(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6484)介绍,李某家办了一个养猪场,养有多头牲猪。同村的张某对之早有窃取之心,但李某在养猪场专门建了一间小屋,每晚都在小屋里睡觉,以守护养猪场,张某一直未找到下手机会。2005年5月4日深夜,张某准备了一把铁锁悄悄来到李某的养猪场,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房门,再偷偷地从养猪场里赶走4头牲猪。次日晨,李某起床后发现门被锁,在叫来人打开后,才发现4头牲猪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张某销赃后得款5300元。
      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300元,已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了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已构成抢劫罪。
     个人认为,以非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构成抢劫。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抢劫罪的这种手段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的共性,本案中不存在这一点;第二,这种行为是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的人身施加暴力和胁迫以外的某种影响,使其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第三,这种行为与其后的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有着手段与目的的联系,实施这种行为就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非法占有其财物;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的实施和完成,正是要借助先行的手段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力反抗的有利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是因为被害人的积极作为所导致。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论处。
    有些刑法理论关于抢劫罪的概念中,对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手段行为,作了"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类的限制性表述(参见《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315页;李庆海、孙丕志编写:《浅谈侵犯财产罪》,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0页;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594页)。我国刑法草案第22稿中原有"使他人不能抗拒"的规定,因此,在抢劫罪概念中一般认为包含"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意思, "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是应以犯罪人的认识为标准,还是应以被害人的认识为标准?这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困难。从我国刑法要求行为人自己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负责的原则出发,不应以被害人的认识为标准。因为以被害人认识为标准,容易导致客观归罪,忽略了犯罪人主观罪过的决定性作用。
    本案中,张某将李某锁在屋内时,李某已睡着,不知晓张某已将自己锁住,符合秘密窃取的盗窃特征,应定盗窃罪;如果李某知晓,则符合“明抢”的抢夺罪特征,构成抢夺罪;如果使用了暴力,则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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