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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部门协助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http://www.dffy.com 2005-9-28 18:39:49 作者:高月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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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三第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虽然法律规定金融部门的协助义务已很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金融部门阻挠、拖延、转移被执行人款项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具体表现有如下几种:
  1、个别营业人员居然仍要找行长、主任签名。时至现在,查询、冻结、
  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已属银行协助执法的常规业务,在有些大中城市,只要法律规定的有权单位在查询、冻结、扣划时手续齐全,就象客户办理取款一样方便快捷,并设立专门查询窗口。
  2、复印证件,不按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规定处理。有些银行不按规定办理,不仅要求复印证件,还要求两人以上证件及个人身份证件,其目的是阻碍执行。
  3、通风报信。法院在执行查询时,银行在无法抗拒的情况下,只得查询;
  但在协助时因自己不愿抗拒承担风险而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往往派人阻挠,而产生暴力抗法。由于执行人员势单力薄,被迫放弃执行,此类现象异地执行时有发生。
  4、拖延时间、转移存款。有的银行在接到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通知后,想方设法拖延时间,为当事人转移存款,使执行工作受阻。如我院2002年9月在莒县某银行要求协助执行时,该行营业人员,声称主任不在不敢办理,故意拖延时间转移存款,但因其在仓促之中,主任不知存款余额的情况下让被执行单位从有52万元帐户上开出付款53万余元的支付票据,致使其不法行为败露,经执行人员的批评教育之后,协助扣划了存款。此类现象在本地执行时经常发生。
  5、多头开户,明暗交错。目前,企业多头开户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相当普遍,多数企业在不同的金融部门多头开户,有的企业帐户多达二十多个。金融部门协助多头开户,拉拢存款户,并声明保证存款“安全”。在这方面银行往往结算收付使用公开账户,当有进账时,在款项进账后马上将被执行人的款项转移到被执行人的其它隐蔽账户,当需要支付时,再从隐蔽账户转到公开账户上进行支付。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开户单位的公开账户上存款金额总是寥寥无几,法院对隐蔽账号又不能掌握,致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银行的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企业经营信誉降低,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试想涉金融案件的企业也利用上述方法开户,银行债权又能如何实现?
  5、公款私存。银行在多拉存款的利益驱动下,违规操作,当被执行的企业有进账时,应企业的要求,将企业进账转入个人活折,此类现象多发生在中小企业中,在当前,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往往较小,支持日常开支只需少量现金,从个人活折支取使用已能满足,这就是有些企业自从设立后就再没有使用过基本账户的原因。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利益驱动。随着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在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部门施展各种手段争取客户,扩大存储,并普遍规定了揽存任务,与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揽存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部门的效益和个人的收入。为此,金融部门往往担心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会对今后的揽储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对法院的执法工作设置各种障碍,想方设法帮助客户逃避法律义务。在有的金融部门,这已成为在“为客户保密、为客户服务”的名义下不正当经营的一种手段。
  2、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自己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及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我行我素。这方面纠其实质是金融部门的领导没有引起重视,整体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
  3、法院制裁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第、第1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4条的规定,银行等金融部门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院可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部门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且罚当其罪的并不多。由于办案人员多不熟悉金融业务,即使明知对方舞弊,但却因抓不到证据而无可奈何。有时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也往往因对方托熟人、找关系或者领导干预,只是批评教育一番,让责任人赔礼道歉、纠正了错误了事,没能认真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院制裁不力,难以使法律发挥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金融部门的违法行为,因此,个别银行有恃无恐。

  (作者单位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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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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