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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常见犯罪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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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29 20:00:29 作者:刘美玲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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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文化素质及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新类型犯罪案件不断出现,但基本的犯罪类型还是以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类型居多。在这些高发案率的涉案人群中,农民所占比例居高不下。 一、农民常见犯罪的成因 1、盗窃犯罪。在农村中,一部分游手好闲人员,不勤于劳动,好吃懒作,收入低下,往往容易产生盗窃动机,流窜作案,盗窃家禽生畜、农作物、机动车等破坏农民生活的物品。虽然他们盗窃的这些涉案物品中的一些价值不算太高,但被害人也以农民居多,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且作案范围较广,归案后赃物亦大部分被挥霍,在罪犯判刑后,司法机关对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存在困难,以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容易引起公众对法律的怀疑。 2、抢劫犯罪。该类犯罪的量刑起点即为3年以上,涉案人员以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作案,一直为刑罚打击的重点。该类犯罪人员以失去家庭约束、又不甘于清贫的农民及外地打工人员居多,且犯罪年龄趋于年轻化,定位在16—30岁的年龄段。对于农村中的青少年在校生,由于上学期间脱离父母监管,加之学习压力大,自律意识差,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致使该部分青少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已成年的部分犯罪农民,特别是外来打工人员,往往由于文化素质较低,找工作到处碰壁或不安于现在工作状况,心理容易产生不平衡。在该年龄段的犯罪人员中,未成年人数所占比例较大,因已独立工作,又无家庭的约束,受社会上拜金主义的影响,更容易滋生犯罪念头。因该类型犯罪,社会危险大,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被侵害,对其量刑亦较重。 3、强奸犯罪。该类型犯罪中,以未成年犯、独居男性、酒后作案者居多。未成年人容易受黄色网站、不良书籍的影响,加之身心尚处发育期,好奇心重,容易引发犯罪。而受害人则以幼女、老年人居多。独居成年男性则以嫖娼为名而强奸妇女者居多,农村幼女由于父母不能及时监管,常为被侵害对象。另外,酒后强奸犯罪在该类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重,作案者在酒精的麻醉下,酒壮色胆,临时起意,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作案之后,往往记不清具体的犯罪情节,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该类犯也一直是严打斗争时期的重点,对该类犯罪的处刑也是以重刑为主。 4、故意伤害犯罪。在农村中,由于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矛盾激化,容易引发伤害犯罪。涉案伤情以轻、重伤为主。对其量刑幅度亦分别为3年以下和3到10年。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多方面,农民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其主要原因。在产生邻里纠纷后,不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以求发泄不满,往往使有理的自己变成有罪的被告。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的农村选举制度,选举产生的村委及支部,据笔者在办案中接触的情况,许多农村没有村委、支部,更别提村调解委员会,即使有,也是由村委或支部成员兼任。任命专职村调解委员的情况只有在少数选举进行顺利的村才有。在农民发生矛盾后,得不到及时的调说与缓解,往往容易激化矛盾,从而上升为犯罪。再就是,在选举中,由于帮派矛盾突出,亦容易借机引发伤害犯罪。该类犯罪的群体,由于其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不能接受公正判决,容易引发上诉、上访、申诉的现象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 5、交通肇事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中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农用运输工具、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的人所占比例极大,应该说这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表现。但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安全意识不强,法律知识谈薄,以致犯交通肇事罪的农民越来越多,交通肇事犯罪逐年上升。主要表现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等。另外,也有心怀侥幸肇事逃逸情况的发生,纠其原因,还是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再就是法律防范意识不强,不购买车辆保险,以致发生事故后,巨额赔偿及牢狱惩罚使之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6、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安机关曾三令五申,严禁非法持有枪支,但部分农民为了看家护院、防身壮胆、好奇、打猎等,明知公安机关的禁令,仍侥幸持有。其持有的枪支主要以自制土枪为主。由于法律意识的淡漠,往往认为只是防身、打猎,亦不去抢,不去盗,不会有什么事。其实不管用什么制造的枪支,只要具有杀伤力,足以致人伤亡,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亦构成犯罪。 除以上列举的几种犯罪外,放火罪、爆炸、投毒等犯罪,农民犯亦占较大比例。 二、农民犯罪的防范对策 根据对农民犯罪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防范: (1)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外地打工人员、农村闲散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与村级自治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发现犯罪苗头,及时制止,避免上升为严重犯罪。 (2)家长应与学校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在校生的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另外,司法机关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定期到学校为学生们讲解,真正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3)加大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走近农民,让农民对法律知识有更多的了解,在遇到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时,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以武力来解决。 (4)加强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司法部门应组织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学习,及时了解农民思想动态,充分行使农村调解员的权利与职责,加大调解力度,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激化而上升为刑事犯罪。 (5)各级各部门应积极发展农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对农村闲散人员,尽量多的提供就业机会及条件。只有在丰衣足食之后,精神生活才能更加丰富,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犯罪动机的产生。 (6)应进一步完善农村选举制度,避免因选举而引发的相关矛盾。 (7)信访部门应妥善处理好农民申诉、上访问题,应耐心细致地了解申诉、上访原因,并找到相应的对策,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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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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