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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的道德要求

http://www.dffy.com 2005-10-7 21:21:10 作者:卜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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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那么法律道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随着“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的提出,法律道德问题尤其是司法人员的法律道德问题正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很早就有人说过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这是从法律的广泛约束力方面来看的,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也已经提出“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将法律与道德联系在了一起。可以说法律道德所涉及的面非常的广,在这里,笔者所要讨论的是执行法律的各级官员干警(以下简称司法人员,与我们平常所说的司法人员的范围稍有不同)的法律素质,因其是正义与公平实现的关键,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人是社会性的,有喜怒哀乐,有酸甜苦辣,同时人的世界观、人生观、职业观还受社会好恶、人们的评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司法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作为这个特殊群体的一员,除了应当具备普通的社会公德外,还应具备特有的法律道德,符合司法工作的要求。《法官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要求,法官要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加强自身修养。比照上述规定,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荀子说:“有治人,无治法”,说明没有执法的良吏,法也难以推行,冤案难以纠正。执法者的德行操守,是良好的制度的驱动器、润滑剂。执法者缺少人类的良知,正义感和基本的法德,好的制度就会虚置。如果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和官官相护,明知是冤案疑案,明知有刑讯逼供,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抱着不愿开罪同级或下级机关的官场处世哲学,那么我们的法律就将如同虚设,也就不具有存在的意义了。
  制度是根本的。制度不好,好人也可能变坏,制度好了,坏人也比较容易受到遏制。但制度好没有好人去执行,好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法制与政德,法德必须二者兼行,才能收效。所以制度与人的关系是良性的和谐,还是恶性地相悖,就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如何定位了。“司法公正的关键在法官”,作扩大解释,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所有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无论是执法必严还是公正司法。当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受到地方政府的权势的干预时,如果没有法治良心,就不可能秉公执法,更不会敢于力排众议,以身护法了。良好的法律道德意味着社会对从事司法工作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对司法公正的企盼。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昭示了社会对于司法工作的合理期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道德。
  一、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的一种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法律信仰是对司法人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司法人员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其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各种诱惑,承受外界的一切干扰,保持司法的操守和独立性。
  二、具备高贵的道德品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曾指出:一定要廉洁为官,公正为事。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现阶段,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不高,这与司法工作人员的付出很不适应,司法工作人员仅凭薪水不能过上一个体面人的生活,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用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的难处,淡薄名利,不慕虚荣。要做到不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谋私利,做到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高尚的人格,良好的操守,不是天生的,而是一种积累,一种养成。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是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应具有的素质。如果鄙薄知识,不肯学习,就很难摆脱低级趣味,很难抵御各种诱惑。
  三、明确司法工作的中立性。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有独立意识和缜密思维,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在法律实践中,它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恰如其分地操作法律进程,时刻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在社会交往中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感”。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保持公正的立场,要不受来自外界的权力、舆论、亲情等的左右,在一定程度上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活,保持与世俗社会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距离,“冷眼看世界”;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要有不同于常人的威严,在言行、举止等方面,应当谨小慎微。因为“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信赖的职位”。君不见一些人面对物欲喧嚣、诱惑肆虐的世俗人生,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经不起考验,退化变质,跌入了腐败的泥坑。
  司法工作人员站在公正的天平下,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执行着国家的法律,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律道德则从各个方面要求着司法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律道德规范,在法律道德意识和行为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形成坚定的信念,那就是“法律是司法工作的上帝,法律道德则是法律帝国中的守护神”。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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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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