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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设在交警队不妥

http://www.dffy.com 2005-10-16 20:39:30 作者:徐爱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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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10月12日4版刊登了一则新闻,说的是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在乐清市交巡警大队内成立了交通事故审判合议庭,并认为这是“更新执法理念”的新举措。其实,在行政执法部门成立各类合议庭和执行室,并不是啥稀罕事,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曾经风行一时,但随着司法秩序的规范现在已经不多见了。这类现象之所以被革除,主要是这样做会带来很多弊端。
  首先会带来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同。交通事故审判合议庭进了交巡警大队,尽管名义上是法院的派出机构,但是法官与警察整天在一起工作,瓜田李下,就会增多工作上的协同。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这两项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混在一起,甚至会“合署办公”,就会混淆这两种权力的界限,生出些不尴不尬的事情来,既让警察蒙羞,也让法官丢脸。
  其次会弱化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司法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交通事故审判合议庭进了交巡警大队,就等于是法官和警察坐在一条板凳上。设在交巡警大队的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法官很多时候就会对否定警察的交通事故处理结论就会心存顾忌,就有可能偏袒违法办事的警察,让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的力量日渐衰弱,以至于作用完全丧失。
  第三会不利于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都是由交警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处理。交通事故审判合议庭进了交巡警大队,交警在处理中就会指望法官来给自己“打下手”,以至于不悉心做工作。当事人稍有意见,就会有警察指点他们到合议庭去处理,让一些本来可以通过行政权处理的事故一股脑地涌入司法程序,形成滥诉现象,无形中也就加重了当事人讼累。另外,设在交巡警大队的合议庭,还会让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误认为是交巡警大队的职能部门,以至于不敢大胆地行使诉权。
  倘若交通事故审判合议庭进了交巡警大队,变成了法官与警察合署办案,甚至让警察混进合议庭内参与办案,那就闹出了更大笑话,也就更应该予以坚决纠正。

  新闻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10/12/content_2038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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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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