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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相邻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审理

http://www.dffy.com 2005-10-21 19:27:47 作者:孙著国 杜庆花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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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涉及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2003年以来,五莲法院共受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16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分析,该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相邻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
  二是案件标的都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的使用权引发的法律关系。而不动产具有永久性,法院如果以判决确定或改变相邻关系的法律状态,因此也具有永久性。
  三是案件标的额不大,但当事人往往出于斗气,时常因日常生产、生活相处不好、不和睦而引发相邻纠纷,甚至方寸之地引发大争端、大诉讼,一代官司三代仇。
  四是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当前,相邻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的难点主要是:
  一、相邻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求相邻纠纷的民事判决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纠纷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其只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怎样才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怎样才算“公平合理”,又怎样才算“正确处理”?这只能由审判人员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经验准则裁判,既不能给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又不能给当事人充分有力的说明。
  二、少数审判人员在判决时只注重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忽略了判决的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三、当事人侵害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违约与相邻关系竞合时,究竟是侵权、违约行为还是属于相邻一方必须依法“容忍的相邻义务”?审判人员如何适用法律较难确定,判决时难以找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造成判决不够明确具体,执行审判人员也无法执行。
  为妥善处理好相邻纠纷案件,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调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调解,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由审判人员要在庭前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审判人员,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上升为暴力事件。此外,由村委会或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人等出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对他们比较熟悉和信任,他们对现场及争议标的历史比较了解,更容易说服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二、注重案外纠纷的解决。许多当事人由于其他纠纷的缘由而不让对方当事人通过或通行,因此,审判人员要从纠纷的源头上着手,协助解决其他纠纷,从而解决相邻纠纷,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三、大力破除封建传统观念和风水宝地等迷信思想。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力提倡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让当事人认识只有和谐的睦邻友好关系,才能真正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四、加快办案速度。在调解无效时,法院应依法及时公正判决,及时解决相邻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减少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发生,稳定邻里乡邻关系。
  五、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审判人员要主动到相邻纠纷现场勘察,听取乡镇司法所、村委的处理意见,为判决的实际执行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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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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