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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四起破坏选举案件看当前农村基层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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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23 16:24:49 作者:王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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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农村群众民主法制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学习民主、法制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与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真正懂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逐步在头脑中树立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三)制定《村规民约》,大力推进村民自治。《村规民约》作为依法治村的“小章程”,是实现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一种好形式,对于实现村民自治,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秩序,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过去和现在不少村庄制定的《村规民约》,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当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村规民约》针对性不强,应当纳入规范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没有纳入;有的《村规民约》只是由少数村干部制定,没有经过群众充分讨论,更未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有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但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落实。这些问题,都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一是制定《村规民约》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有内容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运行;二是必须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并通过;三是《村规民约》一经制定,必须遵照执行,不论干部还是群众,不论谁违反了,一律按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村规民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安定团结、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 (四)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打击不法分子,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对煽动群众闹对立、搞宗派、制造混乱的人,对利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活动制造事端的人,对那些欺行霸市、横行乡里、寻衅滋事的痞霸分子及黑恶势力,要坚决予以打击惩处,以达到“治一村,稳一片”的社会效果。 (五)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而,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没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之间只有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乡镇政府固然不能直接干预村集体的事务,但也不能以此推脱其必要的指导义务。乡镇政府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方方面面予以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大力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市场经济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对于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防止权利滥用,提高基层的自治能力,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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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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