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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四起破坏选举案件看当前农村基层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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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23 16:24:49 作者:王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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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党中央对“三农”的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民收入明显增加,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和自我管理能力,使农村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法制化轨道,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以下笔者结合文登市法院2002至2004年间审理的四起破坏选举案件,从探讨农村基层民主的内涵入手,分析当前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希望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借鉴,为各部门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提供参考。 一、农村基层民主的内涵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就是指广大劳动人民在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在农村,主要就是农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发表意见,保证自己享有法定的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可见,农村基层民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民主选举。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内法规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在选举中,要做到侯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尊重选民意志,任何人不得指定选举某人或者不选举某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坚决杜绝各种“贿选”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二是民主决策。主要是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的村,要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众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的产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由选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要明确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禁止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决断的做法。要明确村民会议的议事原则,要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是民主管理。主要是通过成立村民理财小组的方式,搞好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由熟悉财务知识,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的人员组成。每村一般3至5人,由村民代表大会在乡镇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及群众代表中选举产生。理财小组负责对村里的重要财务收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审查,负责定期向村民公布村内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村两委反馈村民意见。村民对财务收支款和公开内容有疑义,由村民代表查帐,严禁他人直接查帐。 四是民主监督。实行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目的是让农民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通过村务公开接受广泛监督。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经济项目、土地与其他项目的经营与承包、财产管理与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税金负担的提取使用、“两工”的管理使用、村干部的报酬和工作目标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都要以一定形式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从四起破坏选举案件看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这些年来,应当说基层民主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农村村民直选后,基层民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引发了一系列潜在的不稳定因素。2002至2004年镇级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仅文登市就连续发生了多起破坏选举事件,其中上升为刑事案件移交文登法院审理的有四起。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案人数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四起案件涉案人员达三、四十人,其中有16人被以破坏选举案件罪判刑。二是行为偏激,普遍表现为搅闹选举场所、哄抢、撕毁选票及票箱,有的甚至辱骂、围攻工作人员,致使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无法进行。三是案件起因多种多样。有的因对本村村委工作不满,有的借人大选举之机唆使群众直接提无理要求,有的则因派系之争故意扰乱对本次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四是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不仅致使本镇选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无法进行,而且直接妨害了全市民主选举进程,对基层民主建设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综合分析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群众在民主意识上存有偏差。部分群众不会、不能、不善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对村里的改革和发展漠不关心。有的视行使民主权利为儿戏,把有劣迹的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选进村两委班子;还有个别群众片面认识民主权利的含义,以为民主就是凡事由自己说了算,搞“大民主”,在行动上出现了极端个人主义甚至无政府主义,稍有不满就借题发挥,带头闹事,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激化为刑事案件。致使个别村多年换届选举没能选出领导班子,村务管理长期处于瘫痪状态。 二是少数基层干部受文化修养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政治素质不高,办事缺乏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大事小事完全由“村官”说了算,特别对一些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缺乏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少数村干部不注意村务、财务公开,工作透明度差,“暗箱操作”现象较为严重;少数村干部私心重,任人唯亲,办事不公,甚至利用职权侵犯村民合法利益,失去了民心,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加之还有相当一部分村领导班子不团结,搞内耗,思想不统一,步调不一致,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导致群众思想涣散,无所适从。 三是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干扰,直接导致农村基层民主流于形式。实行农村村委会直选后,文登市绝大部分村选出村民可以信赖的、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村委会,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宗氏家族观念源远流长,宗族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选举中他们拉帮结伙,极力推举自己的家人、亲戚等,使选出的村委会成员不是能力、明白人。另一方面极少数农村中黑恶势力的存在也往往使村民敢怒不敢言,他们以贿赂、威胁、报复等不正当手段强拉选票,暗地操纵,通过所谓的“民主选举”方式,“合法”地窃取农村基层政权。以上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民主化进程。 三、解决之道探析 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笔者认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农村基层干部要发挥模范作用,依法行政。农村基层干部是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一要依法管理农民负担。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政策法规规定的税金,必须依法据实征收。同时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列其他税费征收项目。二要依法管理农村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和种、养、加工等副业项目承包,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搞“一厢情愿”,严禁仗权承包,损公肥私,严禁利用合同搞“地下交易”,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三要依法管理农村财务。要健全完善有关农村财务的各种规章制度,根据《会计法》、《审计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农村财务的监督检查,定期审计,公开帐目,接受监督。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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