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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案件为何上访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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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27 20:15:40 作者:刘瑞丰 张东超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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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上访较多,其影响和弊端十分明显,应给予足够重视。现结合法院实际,对执行案件上访多的原因及对策作出如下探究。
一、原因
1、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态度不谦。这是法院自身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有的法官承办的案件没有上访或很少上访,有的就不断上访,这就能充分说明问题。业务素质低主要表现在个别执行人员对业务知识掌握不牢,不懂又不愿多学习,遇到工作难题又不学不问,因而只会执行简单明了被执行人老实守法的案件,遇到没有明显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案件就不知所措,停步不前,造成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当事人很有意见。工作作风不扎实主要表现在个别执行人员接到承办案件后不认真审阅裁判文书,不深入了解案情,不仔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应当了解的情况,下去执行蜻蜓点水,不愿寻找不愿等待被执行人,下乡一次可以办定事情,唏哩糊涂要跑几次,造成案件久拖不执,当事人当然有意见。工作态度不够谦和主要表现在部分执行人员缺乏理解和耐心,不但解释和说服的话少,反而时有见了当事人三言两语就上火来气、冷言相加、气话伤人现象,当事人感到很伤感很失望。
2、执行力量薄弱,执行强度不大。执行办量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执行人员数量普遍偏少,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占法院在编干警5%这一比例;另外,现在案件越来越难执行,比例还应再适当提高。二是执行装备落后,与不断增长的执行难度和案件数量极不适应。执行强度低主要表现在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对较少,且间隔较长,其结果是失去一些执行时机。由于执行力量薄弱、强度不大,导致办案周期较长。周期越长案件越难办,当事人也越有意见。
3、裁判结果有暇疵无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个别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叙述不明、指向不明、标的不明、没有执行内容等暇疵,造成对判决结果的理解出现歧意,法官认为应该这样执行,当事人认为应该那样执行,或者判决结果就根本无法执行,当事人很有意见。
4、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本来就比较穷,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在审理环节甚至以前就已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变卖,做好了对抗法院执行的准备。这样的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而法律的底线是,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即法律对这些被执行人也无可奈何。但这样的结果让权利人难以理解,更多的是难以接受,他们非常不理智地将自己参加经济社会活动和诉讼活动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强行转嫁到法院身上,认为或者声称责任在法院。
5、一些上访人公民素质低,胡搅蛮缠。案件执行不了,可能有多种原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法院和执行人员确已尽到职责而执行不了的,一些权利人不予理解,固执地把法院想成是万能的,把自己参加经济社会活动和诉讼活动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强行转嫁到法院身上,认为或者声称责任在法院。
二、对策
1、规范信访工作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对上访反映问题属实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增强综合能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执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意识,增强执行工作责任心。
3、加强执行力量和装备。增加执行人员,把精兵强将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来,增强战斗力;增加执行装备,以满足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
4、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严格要求,多方努力,使审判法官对判决结果表述准确唯一,不再影响执行。
5、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尽可能早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将来的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 47210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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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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