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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费是否需要另行通知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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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27 20:19:43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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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的情况几乎没有,因为当事人在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之前,是无法知道二审法院的帐号、开户银行的。如果是现金交付,相关银行在看不到法院的缴费通知也往往拒绝收款的。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通行做法,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交上诉状之后,由一审法院以二审法院的名义或由二审法院直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数额的诉讼费以何种方式汇入何银行的何帐户上。但这个过程往往是漫长的,有的能达几个月甚至半年之久。十多年前,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上诉期间,往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此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的,有的二审人民法院甚至根本就不向一审法院移交当事人的上诉状,从而造成一审法院直到上诉期限届满后还在打电话询问当事人是否上诉了。为了弥补这一漏洞,不少一审法院开始在判决书中交待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这个问题解决后,紧接着就凸现了上诉费的预交问题。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但对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没预交上诉费的,是一审法院通知预交还是二审法院通知预交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于是有的地方法院就将二审法院的空白缴费通知交给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后,代二审法院送达。但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缺乏及时沟通,上级法院的开户行、帐户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一审法院作出相应的变更,造成当事人汇出的诉讼费又被退回的事也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法院在随时与二审法院沟通的情况下又在一审判决书中增加了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将上诉费汇到何银行何帐户的说明。而有的地方二审法院还要求一审法院不见上诉人预交上诉费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不得报卷,而上诉人认为反正已缴了上诉费,以法院不敢作撤诉处理为恃,迟迟不将上诉费的汇款凭证提交一审法院,造成一审法院长期无法报卷,继而导致诉讼期间的拖延。 反正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由于《民事诉讼法》在上诉人缴纳上诉费的问题上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二审程序之间的脱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管怎么说,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而没同时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是有义务通知的,因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然而,笔者最近竟遇到了一件怪事,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之后,既不向二审法院报卷,也不通知当事人预交上诉费,而是以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为由,将一审判决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去上诉人处强行划款。当上诉人提出你们法院不通知二审法院的帐户、开户行,我们向何处汇款的问题时,旅顺口区法院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通知”义务抛到一旁,竟说,你们不来问,我们怎么告诉你们?这就使法官对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何时交纳诉讼费的裁量权上变得无法无天了。当事人无所适从,法官说咋的就咋的,从而使民事诉讼如何进入二审程序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旅顺口区法院的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但这件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那就是如何简捷明快地在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迅速进入二审程序。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参考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让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在判决书上说明: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开户行××帐户××)预交上诉费××元,同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在×日内提交本院。这样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由于法律在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问题上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一、二审程序脱节的问题。同时也免除了一、二审法院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之劳。
(作者单位: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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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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