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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收案下降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5-10-31 9:52:24 作者:刘顺斌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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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法院执行收结案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今年1——10月份,新收执行案件648件,执结600件,收结案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个百分点和7个百分点。笔者认为,导致执行收案下降的主要原因是:
  一、诉讼案件少导致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少。今年我院新收诉讼案件1636件,结案1340件,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5%和10%。造成诉讼案件收结案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经营者风险意识增强,现金交易增多,纠纷自然减少;二是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不彻底,造成当事人难以实现诉权,当事人对用法律手段维权失去信心,不少当事人直接放弃了诉讼手段而选择了仲裁路子,有的甚至找一些所谓的“讨债公司”索债。
  二、执行不利的负面效应导致执行收案减少。当前,各地不时出现的公开叫卖判决书的现象就是例证之一。事实上,打官司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诉权,而圆满执行又是实现诉权的有效救济手段。当案件因执行不利造成诉权难以实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时,执行收案自然会越来越少。其一,近年来,凡涉及党政机关、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绝大多数执行不了,这样一传十、十传百,造成法院执行工作公信度降低,从而影响了执行收案;其二,诉前、诉讼保全不及时、不到位,错过了执行时机。据统计,在执行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的占不到20%,其中,到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的却达到75%。这是因为,审理的不考虑执行,查封时没有制作查封笔录,进入执行程序后,当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因缺乏驳回异议的证据材料,导致保全形同虚设,从而造成案件因缺乏执行要件而无法执行;第三,社会保障机制、联动机制没有建立,导致部分被执行人因没有能力履行而造成执行不能,以及由于形不成执行合力从而影响执行效果。第四,个别执行人员执行力度小、执行方法简单,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未采取强制措施,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机,人为地造成执行难,也是执行案件收结案少的一个原因。
  三、申请人不堪收费重负也是造成执行案件收案减少的原因。案件审理时要交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执行时还要交纳申请执行费、其他费用等等,负担太重了。尤其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申请人很明白,即使申请执行了,也仅仅是为了不丧失申请执行权,实现诉权的可能性极小。不少当事人在反复权衡之后,往往鉴于费用负担和执行希望不大等方面的原因,而选择放弃执行申请。
  要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在法院自身和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两个方面狠下功夫。就法院自身而言,应当做到:
  一是加强和完善司法调解、执行和解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被西方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司法调解工作,非常适合我国国情,它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通过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而彻底解决纠纷,从而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样不仅能够更快更好地为申请人实现诉权,提高法院的公信度,还能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以执行局为主体,建立起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实施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减少和杜绝超期限案件,约束和控制违法执行、消极执行行为;实行公开执行、易人执行,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缩短执行周期;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彰显司法权威;推行以教育法、责令被申请人申报财产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曝光法、举报奖励法等为内容的“综合执行法”,最大限度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是建立行之有效地宣传机制,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对执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点案件等,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汇报通报,积极争取领导机关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对涉及行政机关、乡镇政府、困难企业及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敏感案件,采取邀请有关领导、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出面协调执行、参与执行等方式,争取社会各界的了解、理解和支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正义的舆论氛围和良好执行环境,引导社会群众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法院执行工作。
  就全社会共同参与方面,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无履行能力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建议在民政部门设立救助机构,专门拨付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保障基金,用以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保障金的筹集可采取政府拨付一部分,民政部门拿出一部分,社会上募捐一部分等办法。保障金可由申请人持法院出具的支款手续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基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
  (二)建立起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形成执行合力,有效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文书或者软件等形式向参与联动的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同时向联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的法律文书后,根据协助执行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如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出境。交警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买卖、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金融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查询、冻结、划拨等协助义务,对被执行人的贷款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等。
  (三)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在规范执法的同时提高执行威慑力。应将三个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融为一体,并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相应的修改,彰显执行局的“三统一”职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改由法院立案、审判等。
  (四)发挥人大、党委的领导作用,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执行案件的责任在政府,但权力在党委。建议各级党委将配合执行情况纳入综治考核,规定“四大班子”一把手包干“特权”执行案件。凡是被执行人涉及人大代表、政府部门、政协委员的执行案件,分别由各自的“一把手”包干负责;上级党委、人大对下级单位的执行案件负责督办、查办,并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单位:262300 山东省五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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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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