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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交通事故中道路设施的损失

http://www.dffy.com 2005-12-18 19:50:01 作者:许红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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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05年2月18日,刘某驾驶货车沿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如皋市境内,与其他车辆相碰撞,致该路段的部分路面、路肩、护坡及附属设施损坏,以上设施经鉴定总损失为五千多元。公安机关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南通交通局作为国家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交通设施的损害是被告刘某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而且该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财产损失,应该由实际侵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不是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因此无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主张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不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对事故造成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毁损,能否以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损害了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国家是该事故中财产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原告有权代表国家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该财产损失属于被告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财产损失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庭后点评:公安机关虽然在责任认定中仅将车辆发生碰撞的事故双方作为当事人,但法庭在确认肇事车辆对道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事实后,就可以确认代表国家管理和保护者的交通局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对当事人的列举不是确定事故当事人的唯一依据,法院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只针对肇事车辆对其他车辆、行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对道路及设置的损害,属于国家财产遭受的损失,此损失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交通局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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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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