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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诈骗案件谈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

http://www.dffy.com 2005-12-22 22:59:5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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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3日《人民法院报》4版刊登了三个与诈骗有关的案例,仔细读来,让人有些想法。
  第一个案例,伪造法院判决书获刑三年。近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对伪造贵州省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骗钱的被告人庞宪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非法所得。息烽法院在办理中国农业银行息烽县支行诉息烽县永阳磷矿粉厂、霍芝仲、刘芝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刘芝仙的房屋一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拍卖刘芝仙的房屋抵债。庞宪文利用霍芝仲、刘芝仙逃债心切的心理,谎称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朋友,能帮忙打赢官司,索要23000元走“关系”。尔后庞宪文伙同他人伪造了一份(2005)黔民字第212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将该判决书交给刘芝仙。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780
  第二个案例,拼凑法律文书诈财获刑。12月2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对拼凑法律文书骗取钱财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王某系湖北省竹山县一退休职工,与被害人张某私交甚好。2000年,王某为张某介绍了一妇女曾某,待张某与曾某发生关系后,王某用县市公检法的法律文书进行剪贴复印,拼凑编造出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种文书,谎称曾某的家人闹事告状,需交纳罚款,多次骗取张某现金共计24370元。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779
  第三个案例,冒充军人“卖油”一骗子在台州“收获”仨罪名。一男子在骗得巨款的同时,一下子“收获”了3个罪名。今天,这名叫杜保良的被告人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年37岁的杜保良系河南省周口市的一名农民。2005年3月,杜保良与靳留帮(在逃)等人经预谋,用杜保良的照片伪造了罗帮连的身份证。3月31日,杜保良和靳留帮等人来到台州市开发区,由杜保良持伪造的罗帮连的身份证到一银行办理了署名为罗帮连的“卡折通”,由靳留帮等人出面冒充军人以能便宜出售军队内部石油为名将罗帮连骗至台州市政府旁,并让其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了署名同为罗帮连的存折。靳留帮等人趁罗帮连不注意之机,将杜保良用假身份证办的罗帮连的存折与罗帮连自己办的存折对调。然后杜保良与靳留帮等人连夜赶到杭州。4月1日上午,靳留帮等人要求罗帮连将13万元人民币打入已被调包后的存折内。罗帮连哪里知道存折被调包,便按要求存入了钱。杜保良等人迅速在杭州用银行卡将13万元取走。2005年5月,杜保良与靳留帮及其弟靳留庆(另案处理)等人欲故伎重演,到福州诈骗加油站老板。由杜保良事先假冒“蔡锋”、“陈水用”的名字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各2张。同月11日,杜保良和靳留庆携带伪造的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乘飞机赶至福州,在机场被公安干警抓获。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776
  同样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采取了伪造证件的行为,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
  对此,我曾在冒充法院执行员行骗该如何定罪一文中有所分析。案例四,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因赌博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而冒充法院执行员诈骗的被告人刘新林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新林因赌博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便伙同李伟胜(另案处理)密谋诈骗银行。2004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新林持伪造的“玉宜兄”身份证,携带伪造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假文件到兴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开设了一个户名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账户。同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刘新林又到该行购买了一本支票,准备了银行卡等作案工具。2005年1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新林和李伟胜戴着假法院徽章,穿着类似法院制服的衣服,持伪造的姓名为“颜亮”、“黄平”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介绍信和执行员工作证,到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冒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出示伪造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等假法律文件,以执行民事判决为由,要求该行将“判决书”中涉案单位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710 000元扣划到其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得手后,被告人刘新林等人离去。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新林来到兴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准备将赃款从其冒名开设的账户转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破案后,追缴全部赃款归还受害单位。?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林持伪造的证件和文书,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到银行骗取他人存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我个人认为,这些案例在刑法理论上都应是牵连犯。
  从理论上讲,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②必须有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③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④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对于数行为之间是否成立牵连关系,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主观客观一致说三种不同的认识 。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普遍看法,牵连犯应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体,牵连关系的形成不能脱离行为人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数行为之间应具有牵连意思或者牵连意图,而这种牵连意思或者牵连意图是以犯罪目的上的同一性为必要的,如行为人通过伪造公文证件实施诈骗行为,从主观上分析,如果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就不会实施伪造证件的行为,即伪造公文证件的行为以及以后实施的诈骗行为,均是为了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对于行为人的客观因素,只有行为人的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在法律上包含于一个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中,才能作为认定牵连犯客观因素的标准。如上述行为人通过伪造公文证件实施诈骗行为的例子,之所以构成牵连犯,除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一个犯罪目的以外,在客观上行为人的伪造公文证件行为又正好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也即作为方法的伪造公文证件行为完全被作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所包含,因此,具备了牵连犯构成的主、客观因素。这一标准既规范,又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适当地限制牵连犯的适用范围。在牵连犯的数犯罪行为中,必须有一个行为居主要地位而发生牵连关系,该行为与其他行为之间应具有“由此及彼”、合乎规律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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