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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涉港澳台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http://www.dffy.com 2005-12-31 21:15:48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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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基层法院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有权受理其本辖区内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产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理由是:
  一、该类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应由中级以上法院进行一审,部分基层法院只是受指定而负责审理部分案件,中级法院审理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基层法院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涉港澳台案件有其复杂性和对外影响,因此最高法院指定中级以上法院为一审,作为低一层级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律情理。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解答(一)》第35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对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期限?”“答:鉴于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诉讼必须履行有关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与内地当事人参加诉讼不同,因此,对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及公告期限,有关人民法院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编的规定办理,即答辩期限、上诉期均为30日,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总第7辑第5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的规定,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三个月内审结有一定难度。
  四、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未规定审限,因此,对涉港澳台案件也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虽然没有明确排除对涉港澳台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但该条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认为该项包含涉港澳台审判,因此从立法上讲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理由是: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没有明确排除对涉港澳台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因此从立法上讲可以适用该程序。
  三、中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受理审理部分涉港澳台案件,说明这类案件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套用中级法院的审理程序而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否则是不合情理的。
  四、对一些较为简单的涉港澳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标,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更能体现“方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诉讼”的“两便”诉讼原则。
  本人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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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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