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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让人看不懂的诉讼费

http://www.dffy.com 2006-1-12 23:15:19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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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名叫梦娟的女中学生脸和手因为液化气钢瓶爆炸起火被烧坏,她到法院立案庭状告南京市给排水工程公司、南京市给排水管理处、南京川秦上颢高能化工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张延年,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0余万元。4天后的下午3点,梦娟家里的电话铃响了起来,“我是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我正式通知你,法院决定受理你女儿的人身索赔案件,请你们明天就过来办立案手续,诉讼费是150元,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这是2006年1月10日人民法院报C1版《一名女中学生的诉讼维权路》给我们传递的一个信息。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2122
  作为读者,我对梦娟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我也为她的勇气而鼓舞,我更感受到在我国开展多年的普法教育终于有了成果,我祝愿好人一生平安。作为一名法官,我也对这个案件的受案法院表示敬佩。就文章所报道的事实看,本案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造成,徐云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期未检钢瓶、原告父母常平华、徐芳到非法气站充气、被告张延年的违规灌装工业液化气行为以及被告上颢公司、被告给排水公司对张延年违规行为长期不加制止的管理不力行为,均是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造成本案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被告张延年应当承担60%的责任,徐云应当承担20%的责任,徐芳和常平华应当承担20%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张延年违规灌装的工业液化气来源于被告上颢公司,但其违规灌装行为是根据被告上颢公司、被告给排水公司领导安排所为,被告上颢公司和被告给排水公司应对安全职责不清、管理违规行为不力,致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而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共同雇主的连带赔偿责任。受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原告常梦娟胜诉,被告上颢公司、被告给排水公司、被告张延年一次性赔偿原告常梦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12348.88元。
  尽管我常以“弱者权益的坚决维护者”形象自诩,我想,如果我是本案的处理法官,让我来判这个案件,我可能都不会判得这么好(这么多的数额)。
  但有一个问题是:到底这个案件诉讼费需要多少钱?
  众所周知,到人民法院诉讼是要收费的。当前人民法院主要收费依据是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99年6月19日最高法院还出台了个补充规定,因为与本案无关系,在此不谈。关于收费标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这里首先明确一点,上述案件中诉讼费150元应该就是指案件受理费。因为一般来说,原告诉讼预交的一般就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根据该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如果按380万元计,当然要远远高于150元。
  明确了这150元是案件受理费,还是让我们不明白。对照上述法条,我们找不出合适的法律依据。这种案件不是离婚是当然的;如果按财产案件,按比例交纳,380万元应缴29010 元;按姓名权等人身权利案件,是50——100元;按 其他非财产案件也应是10——50元。总而言之,一句话,就是找不出150元的计算依据。
  当然,我们知道更多法院这种案件是按财产类以29010元收取的,有些法院更有些名目繁多的诸如送达费、邮寄费之类的实际诉讼费。有些法院收费之乱、收费之多相信许多当事人体会比我还多。这里提醒读者诸君必须注意的是:这些法院的院长不是不懂法律,内心、真正地也可能不想乱收费。但上级拨款的严重不足及单位办社会所带来的弊端使他们不得不为之。一位院长告诉我,如果仅仅靠财政拨付的办公经费,法院连纸张、水电等费用都不够,还能开展工作?对此,我一直主张,立即改变当前按标的确定级别管辖的办法。我经常看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一个二审案件上诉人撤诉的还收人家三四十万元人民币,而我认识的许多贫困地区的法院一年近千个案件诉讼费可能收的还不到这一个案件的多,难道标的大就难办吗?我倒有时持怀疑态度,仔细阅读最高法院的二审案件,大部分都是金融、房地产案件。这些案件大都合同明确,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我不相信我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不了这样的案件。这种审判层级越高收费越高的现象不但有损法治精神,这种方式更使许多银行成了法院竞争的财神爷,甚至有些银行以“我们养活了你们法院”这种心态自居,而法院为了经济利益不得不忍受这种屈辱。万一搞不好,人家就上了上级法院去诉讼了(这种案件许多上经法院又往往不顾级别管辖约束,为了经济利益四处找案源),对许多法院院长来说,尽管现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但收费多了,给政府说点好话,人家就给得多一点,这点我相信我不说你也知道。一句话,现实存在能多收费就多收费,收费标准就高不就低的现象。而对诉讼费的减缓免法院是严格控制的,对“全免”的相当少见,其实即使“减缓”也有一定难度。
  仔细分析南京这家法院虽然收费无依据(当然也不排除江苏省法院的内部规定,但其效力值得怀疑),但这种收费标准我相信在全国法院都是较低水平的。对此,江苏省高院就曾向最高法院请示请求自行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同意,在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法[2003]136号)中指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2003年8月6日。
  一晃快三年了,也没见最高法院的下文。我一直猜测可能是当前出台收费标准有点不合时宜。提高收费,群众不满意;降低收费,法院难维系。还是维持现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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