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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来废品炸伤妻子 破烂王要担责?

http://www.dffy.com 2006-1-15 20:47:34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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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15日4版《卖危险废品未尽告知义务要赔偿》一文报道,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先锋玩具经销部赔偿原告董某1.4万元。2005年7月10日,刘某在被告先锋玩具经销部库房内购买废旧纸壳、塑料,当时被告未告知此废品是儿童玩具枪、纸炮的包装物。刘某让妻子董某将纸壳、塑料分类装袋,董某将纸壳、塑料装袋后用力墩实时发生爆炸起火,董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为35%面、躯干、四肢火焰烧伤,共花去医药费20536.77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5710.77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卖废品时虽不能预见该纸炮包装拆开后可能会引起爆炸,但其有告知废品中含有危险物的义务,故被告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刘某既未问清该废品是何物,又未告知妻子分装时要注意,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个判决对吗?
  一、被告未告知此废品是儿童玩具枪、纸炮的包装物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所有的儿童玩具枪、纸炮的包装物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活动?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被告明知危险源的存在,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故意即指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的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二、本案中被告应承担责任,而破烂王没有责任
  本案中破烂王并不明知上述危险源的存在,不能苛求其必须告诉其妻。受案法院认定“刘某既未问清该废品是何物,又未告知妻子分装时要注意,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无道理,因为该危险源的存在和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出卖人的疏忽引起,根据“谁制造危险谁负责清除”的一般原则,应当要求出卖人对这一事实进行明确告知,而本案收破烂的刘某并无法定、约定或先前义务来告知其妻谨慎、小心之类。
  三、防止司法实践中的倒推因果错误
  从本案看,刘妻的伤害是完全由本案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个人认为,上述法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与原告之夫即刘某的收购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仅仅认为“如果刘某不收购该废品就不会发生该事故”或“如果刘某问清该废品属性并告知其妻就不会发生该事故”来推定刘某的责任,因是这后两者只是一个非法律的前提条件,而法律上是讲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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