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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规格应严格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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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2-14 20:45:26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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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表明法院对其审理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惟一载体,也是法院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又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刑案能力。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和社会安定。 但笔者注意到,当前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印制格式五花八门很不规范,甚至于即使是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法院内部,裁判文书的排版、纸张型号、字体格式也很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也给当事人以种种不服判决、不尊重法律权威的口实。 诉讼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当前问题突出表现在法院名称用字(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的所用字体不标准。在印刷标准上亦存有不少问题。按最高法院的规定,法院名称应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法院下隔一行为文书名称,略宽与法院名称分散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右对齐。据笔者所见,相当部分裁判文书没有严格执行这一标准。 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涉及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数字时,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在节与节之间不是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而是沿用原有的加入“,”模式,如主文中4321应写为4 321,而不是4,321,这一点相当部分裁判文书没有做到。按规定,主文部分应每行28字,每页22行,但现有裁判文书没有严格执行这一点,造成疏密不一,有的行间距过大,显得文书整体不紧凑,有的则文字过于密集,缺乏美感。 根据规定,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字,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字4字。特别是在成文时间上、下应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由于书记员用印不规范,造成现有裁判文书没有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没有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从而使落款与正文不能同处一面,采取了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来加以解决,这也是新标准严格禁止的。 按照规定,页边裁判文书印刷时应“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文书正文有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这一点,笔者注意到这一规定在中级以上法院执行的相对较好,而在裁判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都占90%以上的基层法院,由于设备缺少等原因,大多数法院没能做到这一点。 最高法院1992年制定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作为全国通行的裁判文书样式,对统一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过于机械以及随着国际标准A4纸张的普遍使用,上级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多规定都对该样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制定全国通用的裁判文书样式,以摒弃目前许多法院在裁判文书规格上存有的各自为政不良局面,确保全国法院内文书规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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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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