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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押是不是拒不到庭?

http://www.dffy.com 2006-3-12 22:25:23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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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此之谓被告的出庭权,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被告能够行使这种权利。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但对于因在押的被告因身陷囹圄而不能到庭是不是“拒不到庭”?
  2006年2月23日人民法院报四版《合肥开审上市公司起诉原高管第一案》,今天,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大创新)诉被告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及原总裁陆晓明侵权纠纷一案。据悉,这是股市开立十多年来,第一起上市公司起诉原高管的案件。被告陆晓明由于羁押在看守所,不能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2004年年底,陆晓明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月释放,9月份因涉嫌受贿再次被捕。曾两度出国学习的陆晓明被称为“双料海归”。1990年,陆晓明作为客座研究员,远赴法国欧洲原子能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回国后,调入科大实业总公司从事科技开发。1998年,他再次走出国门,被美国杜南大学商学院录取,获得MBA学位。一年后,拥有技术和管理双重经验的陆晓明被中科大任命为科大创新筹备办公室主任。6个月后,科大创新成立,陆晓明担任首任总经理。2002年9月,科大创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陆晓明担任科大创新总裁职位。
  陆晓明没有请律师,其辩护词已写成书面递交法庭,由审判长代为宣读。他在辩词中称,当时找中粤公司委托理财而不直接去委托理财,只是合作中的财务技术处理过程,后因股票崩盘而无法还贷,并非恶意串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3523)。    
  这就是问题的由来。人家陆海归其实还是想行使诉讼权利的,书面答辩,估计还想出庭应诉,可惜身不由己,法庭是不是应该保障人家的权利呀,不能搞劳什子“不能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的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似乎体现了被告的一种主观不想为,而不是客观不能为,这与陆海龟行为是一致,何以认定人家缺席?
  因为我们实践中都是带原告到监狱或看守所等场所开庭的,而就在这一天,我也刚到看守所做了这样的一桩案件,所以对这则新闻有点敏感。
  这是不是民诉法的立法局限,还得多多听取大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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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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