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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公告也可作为一种法定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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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3-14 8:12:56 作者:秦绪栋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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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传统,送达一般是由法院直接送达给被送达人,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其他的送达方式,如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广告送达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频率日益加快,传统的以户籍的工作单位为纽带和基础的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和束缚日益减少。反映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被告住所地、居留地分离、被告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大量增加。这使得法院只能用公告送达这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传统的法院实行公告送达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居住地粘贴或者在报纸上刊登法院公告的方式,这使得我国法院公告的效果并不理想,对当事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互联网络的出现,为法院拓宽公告的覆盖面,提高公告作用创造了条件。与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体不同的是,互联网使人可以在任何一个角落与世界的其他部分保持同步、随时、紧密的联系,它大大拓宽信息的传播面,也使得法院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上公告提供了便利。这种网上公告的出现,使得原来只能局限于法院所在地的公告可以借助互联网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送达还主要局限于张贴和报纸,网络还不是法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为了充分发挥网络送达的优势,我国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应当把网络公告作为法定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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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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