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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6-3-16 19:19:48 作者:朱来宽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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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送达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审判的效率和质量,送达难已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建立反应敏捷,行动迅速的送达工作机制,使之警务化运行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主题词:民事 送达难 成因及对策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送达起诉状开始起算答辩期限,送达传票是如期开庭的保证,送达判决书开始起算上诉期限,可以说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行为。合法、规范、快捷的送达直接决定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笔者认为民事诉讼送达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讲它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它同刑事诉讼中的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一样,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只不过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强制程度大一些,民事诉讼权利的可处分性而显得弱一点,但是从法理的角度,从保证审判活动如期合法进行的立法目的看,他们的相同点多于其差异。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人口流动量大,当事人对于送达不同程度的存在躲避心理,造成法院“送达难”。“送达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送达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送达的特点。

  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来看,送达具有以下特点:

  实施民事诉讼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无此权力。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所为的司法行为,送达具有强制性;送达是一种诉讼法律关系,这种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一种。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义务。人民法院有义务将各种法律文书按法定方式、法定期限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既是履行职责,又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成因复杂,已严重制约了法院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送达难首先表现在受送达的当事人难找。

  (1)原告为了急于立案或诉讼时效问题,在起诉立案时虚假地址。

  (2)由于城市建设拆迁使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模糊;

  (3)受送达的当事人直接将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

  (4)受送达的当事人与送达人员冲突。有些受送达的当事人找他送达法律文书,没等开口,怨气先发泄到送达人员身上:“你们法院怎么什么都管,不看看到底有无此事就受理立案,是为了多收诉讼费,年底多发奖金吧?”

  (5)受送达的当事人躲避送达,与送达人员“打游击”。

  送达其次表现在受送达的当事人家属难“求”。按着民诉法的规定,受送达的当事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但是代收人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接受法律文书或签字,如果留置送达,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又拒绝到场。

  二、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成因。

  每一个问题的成因都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具体到送达来说,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双方相互配合才能做好的工作。因此对法院来说,造成送达难的当事人因素是客观因素,法院的体制和干警素质是主观因素。

  (一)客观因素

  送达难的客观因素主要是大部分受送达的当事人法律常识匮乏、疲于诉讼、对法院有对抗情绪,对法官持不信任的态度。这些因素的形成有长期以来“自古良民无诉讼”的历史原因,也有个案裁判不公,执行不及时的现代因素。长期以来司法权威没有很了的树立,形成司法环境不良,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不配合。送达难只是其中表现形式之一。

  (二)主观因素

  主观因素主要表现在现行的法院体制和干警素质二个方面。从法院体制看,法院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而当事人的时间却不固定,比如有的当事人白天不好找,而好找的时间又不是法院的工作时间,有的当事人行踪不定,不好预测,而法院的工作模式相对机械,整体反映不够协调,比如法院的送达人员与交通工具往往分属于法院内部二个部门管理,做不到随时出动(因车辆必须预先申请);再一个体制上问题就是强制措施力度小,经笔者了解,现在绝大部分法院在审理阶段没有适用拘传措施的,法院传唤不到,直接缺席审理,实际上这也是工作方法简单的一种,有些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不到庭不能查明案件事实,这是适用拘传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当事人开庭传唤不到,执行传唤也不到,长此以往,渐生“法院不过如此之心”,执行他能不抗拒?送达他能不拒收?反之,如果在审理阶段二次合法传唤不到,依法适用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为了让“猴”害怕,就要多杀几只“鸡”,长此以往,撕毁传票,阻碍送达人员工作的情况肯定会越来越少,直至消失,司法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

  另一个方面就是送达人员素质问题。有的送达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不愿与受送达的当事人多说话,多解释,受送达的当事人不收,则留置了事,有的干警不注意消化矛盾,本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却因工作方法失当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的干警不研究送达技巧,方法简单粗暴。

  三、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对策。

  送达的重要性前面已经叙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从更深的层面来了解它的重要和紧迫。从现在大家都知道的“执行难”问题说起,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整个社会的焦点和热点,从我们现行的诉讼法来看,执行是案件的收尾,也是实现法院判决确定的既定权益的关键一环。有些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到执行,当事人根本就从未到过庭。你突然在执行阶段采取强制措施,他当然接受不了,甚至有抵触情绪。从我们的国情认识我们的公民,诉讼对大部分人来说是陌生的东西,接受某种事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接受诉讼这种专业性较强的事物更是如此。送达是代表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与受送达的当事人(被告或第三人)的第一次接触,送达具有强制性,不可拒绝性和法定性,对法院来说是职责也是义务。因此,如果说民事诉讼从立案到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做扎实的话,送达是需要再扎实不过的,因为送达是让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的职权,让当事人认识法庭的权威,让当事人熟悉法院在国家管理社会的整个活动中是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的重要过程。为什么刑事诉讼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因为公安、检察机关已经用强制措施将其推到被告席上,行政诉讼因为被告主体的特殊性送达也不是难题。独有民事诉讼的送达难,因此有必要让当事人明白送达的强制性,从立案送达开始就让当事人认识诉讼的国家强制力。必要的时候甚至使用拘传,保证当事人到庭接受审判。让当事人从审理阶段就尝试法的不可侵犯性,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来参加诉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逐渐熟悉诉讼到对法院渐生信任和畏怯之心,最后在执行阶段采取措施当事人就容易接受的多了。从三大诉讼程序上看,每一种诉讼的重心在庭审阶段,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围绕争讼的事实和请求,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展开激烈的辩论,使诉诉讼走向高峰,并因他们的睿智出现精彩。但是保证这种高峰和精彩如期出现,合法进行的却是送达。送达是诉讼中的辅助性工作,但却是很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不允许有瑕疵的工作。新形势对案件质量有了新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普遍重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应该重视送达工作,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国情到和我们所处的司法环境,笔者认为,彻底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应将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实行警务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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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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