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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分工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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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4 21:15:44 作者:武孙 王德荣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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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江苏省法院取消了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传统划分,采取了民商合一的大民事审判格局。目前,我省法院各民事审判庭划分民事审判管辖分工的依据是省法院2002年10月2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通知》(下称《通知》)。从近几年运行状况看,目前的划分是符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的,但是也呈现出一些问题。
一、业务分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省法院民事审判情况分析,目前民事审判业务分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分工不完全对应。虽然《通知》对业务分工作了统一、明确的划分,但有些法院并不是完全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分工的。有些法院为了平衡审判人员的工作量,避免各业务庭之间案件数量分配不平均而在相关业务庭之间对案件分工进行重新调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下级法院相应民事审判庭之间业务不对口,对下业务指导有时会存在不顺畅的现象,导致对下监督指导无法实施。
2、大民事格局下的司法统计工作使对下业务指导出现困难。大民事格局形成后,最高院相应地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了调整,将传统的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统一为民事案件一项进行统计,导致单纯在统计报表上无法准确地区分出各审判庭各自审理的案件数量,从而使得各业务庭的对下业务指导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基础。
3、划分标准较为模糊,存在重合现象。《通知》规定,民一庭负责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但是,侵权是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在公司、证券、商业交易等领域,同样可能存在可以被认定为侵权性质的案件。
4、以诉讼主体确定管辖范围存在不合理之处。以合同纠纷为例,《通知》将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交民一庭审理,将国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交民二庭审理,将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纠纷案件交民三庭审理。但是,仅仅以当事人是否是自然人、或者是否涉外为划分标准,而不考虑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之间存在的区别是不科学的。自然人之间签署的经营性合同,就不应被划分到民一庭管辖。
二、对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的建议
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省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分工:
1、科学设计分工标准,业务分工划分标准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标准明确,不存在重合模糊情况;二是符合各业务庭的业务特点;三是使各业务庭之间的审判任务基本均衡。
2、统一规范案件分工。上级法院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民事案件进行统一分工,原则上不允许下级法院对这一分工进行调整,避免出现上下级法院相应业务庭业务不对口的情况。
3、民事案件依案由进行分工,不再按主体进行分工。如: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析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均由民一庭审理。合同纠纷(不包括涉及不动产的合同案件)均由民二庭审理,不再按主体身份进行划分。
4、改革司法统计制度。建立民事审判各系统单独的司法统计制度,以便各系统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各自系统的案件审理情况。当然,如果能够实现按案由进行分工,现行的司法统计制度只需对案由的排列顺序进行调整即可,无须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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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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