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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非诉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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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18 18:02:48 作者:韩标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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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部分案件完全执行到位与现实差距甚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标的往往较大,而超生的家庭情况却是复杂的,总的趋势是第一胎都为女孩而且越穷越生,对这种比较穷困的超生家庭要求其完全履行是不切实际的,即使用尽了查封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能取得效果。如大丰法院近两年有10件案件程序终结结案,分文未到位,法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执行效果却并不好。
4、部分案件本来就是“骨头”案件,客观上已存在难执行。申请到法院执行的案件大多是经计生部门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案件,其中有部分就已形成“骨头”案件,不是被执行人确实经济困难,就是对立情绪特别大,客观上已经造成难执行,申请到法院后往往也难以取得执行效果。
5、计生部门工作存在不足,导致执行效果不好。(1)有的计生部门一味依赖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后就了事,也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进一步说服教育劝其履行、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2)有的计生部门不加甄别地将所有到期案件全部申请法院执行,而不问其中确有无执行能力的对象。有些案件申请到法院,不但造成执行难,相反还会产生负面效应。(3)有的计生部门在申请时就讲明仅是为了防止过申请期限,对于能否执行到位也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导致多数案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执行效果不好。(4)有的征收决定本身存在漏洞和问题,如有的征收决定书上的被征收人姓名和居民身分证的名字相差一到二个字,使法院无所适从;有的送达征收决定书时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确定是否是当事人签收文书等等。(5)有的对征收数额未从实际出发,往往都是按征收标准的上限征收,而不管被执行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导致执行困难。(6)有的计生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执结不公的现象,造成当事人互相攀比,不肯履行,有的承诺只要超生户交多少钱,就把事情了结,但交款后,又对少交部分申请法院执行,造成当事人情绪对立,拒绝履行。(7)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宣传力度不够。该办法第6条对被征收对象的执行的时间、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如何执行都作详细规定,但多数申请人为完成上级行政机关的考核,无一案件使用该规定,让超生户书面申请分期交纳社会扶养费。
三、解决对策和建议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其利害关系明显,极易引发矛盾,甚至激化矛盾,处理不慎即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当前,强调采取司法手段解决社会扶养费征收难的问题也是不妥的,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目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是加强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增强育龄妇女及家庭的法制意识,努力消除旧的传统观念对思想的束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社会扶养费的征收问题。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扶养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主动支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消除误解和抵制情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在农村计生工作中尤其急需解决的问题是“独女户”家庭所担心的老有所养问题,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扶养费的征收难和部分申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是切实加强和改进计生工作。1 、加强社会扶养费征收前的调研工作,对征收的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相对人的真实收入和可能履行义务的能力具体情况,区别不同人群的实地收入情况作出情况比较符合实际的征收决定,以便于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2、对计划生育超生户要做到早发现、早做工作,早解决问题。征收决定作出后,要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多做宣传教育工作,促使超生户自觉履行,不要过多地依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加强对征收对象,特别是外出打工人员、流动人口的管理,便于案件申请执行后及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4、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征收对象,计生部门应当告知被执行人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经审查批准后作出分期缴纳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仍不按分期缴纳的决定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加强对计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抚养费征收金额问题上,拒绝暗箱操作,私下协议,做到公平公正。6、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对象,避免因征收决定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7、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配合。一方面,申请法院执行后,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对象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另一方面,抓“典型”、拨“钉子”,找准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又不愿意履行义务的对象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结后,配合法院做好宣传工作,促进面上计生工作的开展。
四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申请执行制度。因目前计生部门部门征收社会扶养费的申请执行期限受到限制,导致许多案件到期后都申请法院执行,而往往这些案件都是“骨头”案件或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本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到位,既影响了执行效果,又影响了法院的执行效率。许多类似的案件,最后法院不得不采取中止或程序终结。因此,建立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或经济确有困难,无力履行的征收案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备案登记,等人员回来或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法院执行,这样既可防止申请人超期申请执行,又可使法院不会因为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使案件久拖不结。
五是进一步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1、在坚持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执行的前提下,耐心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促使被执行人想方设法履行义务。2、对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对象,加大执行力度,特别是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用足用活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必要时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3、延伸社会效果,选择典型的强制执行案件,适时进行宣传,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提高法院执行威慑力和执行效果。
(作者单位:224001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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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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