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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调研报告

http://www.dffy.com 2006-4-18 18:02:48 作者:韩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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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由:在今年江苏省盐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盐城市人大代表朱达同提出了“建议人民法院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的建议。2月27日,盐城中院徐清宇院长专门批示要求对近年来全市法院非诉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提出积极对策,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益参考。3月13日,盐城中院行政庭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法院对2004年、2005年受理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情况进行认真调研与分析。在各基层法院调研的基础上,盐城中院行政庭又通过个别访谈、座谈讨论等形式开展了专题调研,对近两年全市法院非诉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总结,最终形成该调研报告。4月11日,盐城中院行政庭专门向朱达同代表作了书面汇报,得到朱达同代表的充分肯定。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因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还普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本文现就盐城市法院2004-2005年非诉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情况作一总结、分析与思考,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近两年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2005年,盐城市法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受理并及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为维护基本国策、支持计生行政工作作出了一定努力,大部分案件的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2004年受理申请执行案件196件,执结144件,执结率为73%,执结到位标的279万元,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的7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2件;2005年受理369件,执结304件,执结率为82%,执结标的到位588万元,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的3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9件。

  从2004-2005年全市执行的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具体特点:1、总体案件数呈大幅度上升。2005年比2004年案件总数上升88%;2、申请执行的案件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有有力支持,裁定准予执行率达98%;3、基本上被执行对象都是农村居民,极少数被执行对象是城市居民; 4、部分案件很难执行到位,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低,中止执行的案件仍占一定比例。两年案件的总体执结率为79%,中止53件,占收案总数的9%。

  在具体工作中,全市法院基本上做到了“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依法受理与依法审查相结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并从征收是否生效、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内容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认真执行省高院下发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推行审查听证制度。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不符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近两年全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案件12件,占收案件总数的2%。

  二是坚持宣传法制与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向被执行人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三是坚持开展集中执行和分散强制执行相结合。近两年,响水、滨海、亭湖等法院分别通过开展集中执行活动,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场,现场以案释法,加强宣传,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许多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听后深受教育,在会后主动将欠款交到法院或计生管理部门。个别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也订下分期还款计划,从而收到良好的执行效果。另外对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拒不履行义务、态度蛮横粗暴的被执行人,决不手软,实行强制执行。响水法院两年共对11名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四是坚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结合。一方面,对计生部门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的案件,依法快立、快执,使违反计划生育者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促进和支持计生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克服就案办案的片面做法,切实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转变农民落后的生育观念,力求取得执行一案、教育一片、带动一方的良好效果。此外,在案件执行中,不但注重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权,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防止因执行不当而造成新的社会问题,以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当前存在的执行难点及成因分析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全市各法院在受理并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中普遍存在部分案件很难执行到位,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低,中止执行的案件仍占一定比例。

  法院在具体执行中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农村超生户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采取对执行人员进行纠缠和围攻,有的采取东藏西躲的方式同执行人员捉迷藏,有的甚至见到执行人员上门,就收拾衣服,准备被拘留,有的多次被拘留,也拒绝履行义务。

  2、被执行对象外出打工者居多,致使许多案件无法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交纳抚养费和滞纳金,携妻带儿远走他乡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查找确切地址。有的虽是一方在外打工,妇女在家看守,但由于孩子尚幼,法院不宜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致案件难以执行到位。有的法院在无法执行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难以执行的占80%。

  3、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超生户本来生活就困难,再让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无力履行。另外有的超生户除居住的房屋,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考虑人性化执法,仅有的居住房屋也不宜执行,客观上也使执行陷入困境。建湖法院两年就有13件案件因当事人履行能力差而中止执行。

  通过分析,造成部分社会扶养费征收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被执行人思想观念相对落后。一方面受几百年“重男轻女”、“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旧传统思想影响,养儿防老、养老送终的思想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对交纳社会抚养费有误解,认为超计划生育加重的是超生家庭自己的负担,并未加重社会的负担,不应该交纳社会抚养费,认为这是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是一种罚款、是计生部门在创收。更有群众认为交了钱就能生育第二胎。由于思想观念方面差距存在导致在执行过程有的被执行人无论怎么劝导,却“顽固不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

  2、被执行人之间互相攀比,导致实际执结率低。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往往根据超生户的实际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和履行方式,对履行能力差的以订计划分期履行为主,而对履行能力强的则要求一次性履行。在执行中,许多超生对象往往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也要求定计划分期履行。有的甚至与未申请执行的超生对象攀比,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就也不缴,无形中加大了执行难度,造成实际执结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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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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