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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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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5-17 7:26:07 作者:刘海俊 严慧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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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户收益分配问题。
挂户问题主要是市区附近的村,在我区的行政村都有挂户现象,而且有的地方相当严重,一个村民组有十几人,挂户的原因有:
1、一部分外来户为了子女能够到城市学校就学,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解决子女就学问题。
2、一部分外来户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户口问题。
3、一部分出嫁女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生活,又将户口迁回原来的村,既不承包土地,又不履行义务,也仅仅是落户问题。
针对挂户的村民,笔者是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因为他们只是形式上的村民,不履行义务,为得是自己的私利,在土地收益时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显然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
土地征用时尚未死亡,在分配收益时死亡的应当予以分配。笔者认为,土地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征用土地的补偿权,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被征用时就取得了土地收益权。这种权利在形成前就有村民的承包经营行为,在权利形成后,村民就取得了享有该项权利的资格,因而,在分配时死亡,应当得到分配。同理,土地征用时尚未出生,在分配收益时出生不予以分配。
四、 对策和有关措施
(一)村规民约不得有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村民自制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修改或发回村委会修改,并不得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各村委会应当设立一个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对农村妇女婚嫁的户口问题和土地分配状况进行登记。与对方村委会联系,对妇女的土地分配状况进行协商,并征得妇女的意见。对原来在娘家村委会有分土地的,一般在男方村委会就不能再分土地。当然如果男方村委会有剩余的土地,女方选择在男方村委会分土地的,原在娘家村委会分得的土地,村委会就可收回其土地。户口也应迁至男方村委会,若发生征地赔偿款,就看女方土地、户口在哪个村委会,就由哪个村委会给付。不能两方都享受征用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也不能两方都不享受。
(三)要在农村基层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通过宣传,使国家保护外嫁女的法律法规能够顺利施行。
(四)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透彻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使他们能够自觉用法律法规代替“村规民俗”正确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他们制止和说服部分村民用“村规民俗”代替法律的做法,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
五、在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几个 问题
(一)处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分配纠纷,应当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讲座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应当新生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有分割村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分配纠纷,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属于全体村民,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三)处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纠纷,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当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分配纠纷中,受侵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所以,处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分配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续。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 和待遇。要依法坚决纠正各种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对妇女实行平等待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并通过正确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纠纷,在农村树立起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观念,从而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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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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